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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宪法——检察与宪法同行
时间:2020-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 12月4日,是我国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检察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罗山县检察院干警以宪法宣誓,诵读《宪法》等形式,切身体会宪法精神,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大家好,我是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龚旭婷,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朗读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大家好,我们是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今天,我们要朗诵的是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以上是我们朗读的宪法内容,感谢大家的倾听,我们是人民检察官,和我们一起传递宪法精神,共建法制中国。

 

大家好,我是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高尤玲,今天,我给大家朗读的是宪法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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