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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检察院“一清二评三告知”效果好
时间:2017-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罗山县检察院把落实国家赔偿法规定,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工作中由控告申诉部门牵头,定期清理排查赔偿案件线索,认真组织错案评查,并把错案评判结果告知案件当事人。把公正司法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展开普法宣传,推动了刑事赔偿工作深入开展,受到社会好评。
   一、提高认识,主动亮短。《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递交申请书”。这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以冤狱者书面申请赔偿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如何申请赔偿,导致有的案件当事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成了“法律白条”。为认真落实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该院党组对刑事赔偿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赔偿法相关规定,提升了思想认识,消除糊涂观念。一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检察机关对错误案件履行赔偿责任,是贯彻落实宪法法律,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二是秉公司法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打铁更需自身硬,对自身错误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能遮遮掩掩。三是履行普法责任的需要。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有普法责任,对办理的案件,在进行错案认定后,应如实向案件当事人宣传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告知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应履行的程序。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邹顺家告诫全院干警:“履行赔偿责任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法律,告知权利,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是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后,我们要把此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下去,以公正赢得公信。”
   二、严格措施,落实责任。为把赔偿责任落实到位,该院采取“一清二评三告知”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司法公正。第一,认真清理、发现错案线索。坚持多渠道清理查找自身司法过错,澄清错案底数。一是办案部门及时报告。该院要求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行、案管等部门,对发现本单位错案线索,及时向本院刑事赔偿部门移送,作进一步核实甄别。二是检委会研究作出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决定时,对可能涉及国家刑事赔偿的,由该院检委办将线索移送刑事赔偿部门审核。三是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评查、报表填写、案件跟踪监督中发现错案线索,也及时与刑事赔偿部门沟通,移交案件线索。四是控申部门通过接待来访群众、新闻媒体披露、网络舆情监测等渠道,广泛收集错案信息。通过建立多渠道信息收集机制,让错案浮出水面。2017年以来,该院刑事赔偿部门共收到错案线索3件,经调查核实,发现1起案件符合国家刑事赔偿条件。第二,严格评查、揪出错案。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在收集到错案线索后,认真履行评查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调阅案卷资料、收集相关材料,对照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评查意见,经检委会集体研究或检察长决定,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条件,作出决断。如今年5月,该院在办理李某国家赔偿案件时,先行调取了原案卷宗,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等,依法进行客观全面审查,认真研究把关,找出原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对照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应否界定为错案核准弄清。第三,展开普法,及时告知。在何种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可获得国家赔偿,群众可能不甚了解。该院把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告知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年3月,该院通过案件评查和当事人上访,掌握了案件当事人李某因长期赴省进京上访,被拘捕羁押,后被无罪释放的事实。经过调阅相关案卷,查明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院审查后认为,此案符合国家刑事赔偿范围。鉴于当事人李某不知相关规定而没有提出赔偿申请,为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该院及时向李某宣传了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告知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某及时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经依法审理,决定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6万余元。当检察机关向其宣布赔偿决定时,李某感激涕零。
   三、明晰责任,形成机制。为把刑事赔偿措施落到实处,该院及时制定了《履行赔偿责任“一清二评三告知”实施细则》。该制度一是明晰了赔偿责任部门。规定检委会办事机构、案管、侦监、公诉、刑执、控申等部门在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分工,形成了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全院一盘棋。如规定公诉、刑执等部门,在收到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生效判决、捕后作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7日内,将错案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控申部门应在收到错案线索之日起两个月内拿出初步评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委会决定。二是明确了赔偿告知的相关要求。做到“四个确定”,力求精准精细:即确定的前提,凡向当事人告知赔偿案件,必须以检察机关正式界定为错案为条件,未按程序确定为错案的,不得擅自告知;确定的内容,告知的内容包括案件已界定为错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两个方面;确定的办理部门,告知工作由控告申诉部门履行,其他部门不得告知;确定的告知期限,控申部门在检察长或检委会确认案件为错案之日起7日内,向潜在赔偿请求人送达书面告知书。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该《实施细则》规定,拒不移交错案线索,控申部门压案不查、袒护包庇,有关错案责任部门和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等,应承担相应责任,为该机制正确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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