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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黑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前“黑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孔云帆[1]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迅速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战果,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近日,笔者在豫南某基层检察院进行专门调研,发现“黑恶案件侦办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因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类型单一。经查,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的提请审查逮捕涉黑涉恶类案件2129,其中涉嫌寻衅滋事案件1419人,案、人分别占总数的67%66%,其余的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案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涉黑涉恶案件包括12类犯罪,从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黑恶案件来看,类型比较单一,存在片面打击的倾向

       (二)案件质量不高。该院理涉黑涉恶案件后,在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34人,占受理总数的14%。主要理由是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自诉案件)1案,占不捕总数的33.3%;存在取证不到位的2案,占不捕总数的66.7%如张某敲诈勒索案。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大部分是2012年至2017年的犯罪事实,都是当时案发后没有深查的事实,有些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固定,有些根本无法取证,虽然在审查逮捕环节可勉强批捕,但在提起公诉阶段,有大量事实无法认定,导致案件“缩水”严重甚至无法起诉,看似大案,实则经不起证据的检验,不但导致诉讼周期过长,而且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另如李某聚众斗殴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认为双方人员纠集力量,互相斗殴,且双方纠集力量的主犯都已供认不讳,因此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而没有第一时间固定其他相关参与人员证据,然而后来在批捕环节,证据发生变化,介于批捕环节办案时间较短,无法补充或提取相关证据,致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效力弱化,甚至根本无法认定,导致只能暂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案件定性不准、取证不到位是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突出问题。

      (三)存在人为拔高、凑案现象。该院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经核查, 4起案件不属涉黑涉恶类案件,而公安机关将其列入扫黑除恶类案件范畴,占受理总数的19%。除 1 起对案件定性的认识问题外,有些案件明显不属于涉黑涉恶类案件。如徐某故意伤害案。徐某将人打成轻伤,从案件的起因上看,徐某看似无故生非,但其加害的对象并不是其生非的对象,而是旁边的劝阻人,徐某对旁边的劝阻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且造成被害人轻伤,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然而公安机关将其列为涉黑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将其提请逮捕,人为的将普通刑事案件拔高、凑数。

       (四)注重“打早打快”,忽视“打准打实”。从移送的案件看,公安机关都能在第一时间立案,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提请逮捕或起诉,体现了“打早打快”,但有些案件却没能体现“打准打实”,此类案件有 6件,占受理总数的 28.6%如陈某寻衅滋事案。双方参入人员众多,而公安机关只提请逮捕陈某1人,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发现,此案应当逮捕的并不是陈某1人,后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追加逮捕了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易某、董某。柳某寻衅滋事案,同样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了柳某一人,也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发现,此案还有另1名犯罪嫌疑人侯某应当逮捕,最后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追加逮捕了另外1名犯罪嫌疑人侯某。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到公检两家的认识问题,但从后来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来看,侧面上也反映了公安机关没有对案件“打准打实”。

       (五)没有把握好“质”与“效”的关系。开展专项斗争的初衷是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然个别案件的办理并不令人满意,人民群众颇有微词。如常某、李某聚众斗殴案。这起因一群年轻人过生日引起的突发纠纷斗殴案,本身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案发具有偶然性,参与双方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且有在校学生。公安机关把此案列入涉黑涉恶类案件办理,一次刑拘9人、取保2人,此案牵动十几个家庭的心。案件移送提请逮捕后,该院每天都不同时间的接待案件当事人,有的哭、有的闹,有的扬言要到省赴京上访,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比原案还大,影响了政法机关形象。又如黄某寻衅滋事案。黄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2017年被该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已经案结事了,然专项斗争开展后,公安机关又将黄某提请逮捕,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正确处理“质”与“效”的关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走访了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查找了问题症结,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迫于案件考评压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都十分重视,有的政法部门为推进斗争开展,建立了定期工作排名、通报机制,对成绩落后的要说明情况。基层迫于考评压力,想出各种办法,拓展案源。有的部门实在没有别的办法,就出现了一些乱象,如有的为了凑数,把以往难以查证的线索翻出,促成了大量案件的侦破和办理,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案件发案时间久远,难以调查取证,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有的为了完成评比任务,加快办案节奏,萝卜快了不洗泥,该取的证据没有取或取证不到位,做了夹生饭,匆忙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后期难以办理,出现不捕、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不诉。

      (二)没有吃透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精神。中央此次专项斗争的目的是经过3年努力,使黑恶势力及其首要骨干分子受到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彻底铲除。这就要求政法各部门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全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打早打小”,而且要“打准打实”,不仅要除恶,而且要扫黑。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为了完成任务而凑数、取证不到位、人为拔高等问题,都偏离了司法办案规律,违背依法办案原则,也与中央要求相去甚远,应注意克服和纠正。

      (三)没有建立沟通和提前介入机制。正确适用法律是各级政法部门在专项斗争中不可逾越的红线,决不能为了完成目标任务而违规办案。公安、检察两机关在办案中存在分歧在所难免,但不意味没有解决的办法,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沟通不到位,而导致后来改变定性或不捕。这就要求两部门在专项斗争中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出席现场勘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参与公安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取证,提升取证水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理解中央专项斗争的精神。公、检、法三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部门、乡镇基层组织之间的联系配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12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走访、调查取证,力求把事实弄清,将证据取到位,采取“打、防、管、控、帮、劝”等形式,广泛深入拓展案源,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开展“大走访”活动,深入宣传、广泛动员、消除顾虑,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把隐藏的黑恶势力犯罪挖出来,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打响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强化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认真学习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严把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区别,严守法律红线,既不能人为拔高案件,也不能降格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罚当其罪,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建议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调度下,四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和案发特点,联合制定统一的扫黑除恶案件办理规定,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公安机关对法律适用和定性有分歧的案件可以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防止将一般普通刑事案件列为专项斗争案件,或者将取证不到位的案件“带病”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告知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保证既利用侦查手段“打早打小打快”,又充分利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打准打实”,防止漏网之鱼。对公、检、法三机关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办法,统一法律认识,防止案件诉讼中的“拉锯”现象,确保每一起案件既取得了打击的效果,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使专项斗争扎扎实实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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