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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19-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6月17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一起犯罪案件,获得法院当庭宣判。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8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固始县某网吧将被害人王某的手机盗走并将微信里的2000元转走。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冯某在罗山县某网吧将被害人“苹果”牌手机盗走。

该案移送我院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制度,被告人冯某自愿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经审查,其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细节相吻合,应予以认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我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和司法实践,向法院提出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

该案起诉到罗山县人民法院,罗山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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