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预防职务犯罪 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时间:2010-06-02  作者: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各位领导、科级干部培训班的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在县委党校同大家相聚,共同接受党的再教育。

我们科级领导干部是我党基层组织机构的中坚领导力量,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是我党的一贯工作作风和传统。我们的领导干部定期上党课,接受再教育,有如给我们的身体补充大量的营养和新鲜血液,有益于身体的健康和体格的强健。而我今天同大家一起探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如同“疫苗抗体接种”,有益于提高我们肌体抗病毒的免疫力,希望通过交流和沟通,能在思想上引起共鸣,为我们科级领导干部所接纳。

当前,之所以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拒腐防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长期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建党之初就把“反对腐败”庄严地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着重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中央还颁布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五年工作规划,第一次以党内规章的形式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和基本任务。并且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积极开展各项预防工作,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拒腐防变,关系到人民能否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加之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管理、疏于教育、疏于监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以权谋私导致腐败现象易发、高发,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贪污贿赂犯罪呈现:“高、大、顶、一”四个特点。贪污贿赂犯罪的蔓延势头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客观上讲,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推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所下降,人民群众是认可的,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评价,但大要案件的遏制还不理想。一是发案率越来越“高”。全国检察机关90年查处的百万元以上案件仅17件,94年上升到367件,96年上升到575件。然而到了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间,共查处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平均每年7051件。最高案值也在不断刷新,如河北省机械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因受贿47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单笔受贿金额最高是1600万元;苏州市原副市长蒋人杰受贿1.1亿多元,单笔受贿最高8250万元,创下历史最高记录等。二是贪官官职越查越“大”。全国检察机关93年至97年,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903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而2003年至2007年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3929人,其中厅局级干部930人,省部级干部35人,分别上升380%251%400%三是“顶”风作案现象普遍严重。我省近两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当年或继续作案的占78%;我市2005年至2008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当年或继续作案的占53.1%。这种现象一方面反应了我们侦破能力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说明这些犯罪分子藐视法律,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四是“‘一’把手”犯罪突出。山东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700多名处级干部中,担任“一把手”的57%。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受贿案牵出40多名“一把手”;马德、韩桂芝、田凤山受贿串案牵出50多名“一把手”;李大伦受贿窝案牵出76名“一把手”;孙楚寅受贿案牵出30多名“一把手”等等。“一把手”犯罪社会影响大,造成危害大,查办难度大,这是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的。

2、渎职侵权犯罪对社会的破坏力日益凸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的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973/42010人,渎职行为共造成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2008年又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7240/8939人,其中特大案件3211件,县处级以上犯罪大要案307人。有关部门作了一个对比分析,1998年至2002年间,平均每件贪污贿赂案件造成的损失是18万余元,而同期的渎职侵权案件造成损失是245万余元,二者相差近25倍。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2007年至2008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18起特大事故案,造成68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有136人因不作为构成渎职犯罪,有35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二是滥用职权,违法从事公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权力到手就狂妄自大,为所欲为。某地法院院长听到背后有人骂他,就命法警将骂人者捆绑毒打;某县县长对几名干部举报其违法行为不满,就指使政法部门将举报人定罪判刑;有的因单位或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就利用职权,以“查税”、“查费”“查账”、“查假”等手段报复执法对象。还有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等人,因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余元;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等人因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8200万元。据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推算,我国每年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万亿元,占GDP6%左右。三是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近年来,查办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绝大部分与土地征用、房地产开发以及国家管控的重要资源、重要项目、重要配额等有关。如成克杰、胡长清、刘方仁、李嘉廷、陈良宇等。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受贿4万元港币,便违规给一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发了生产许可证,不到两个月,该矿发生透水事故,夺走了123名矿工生命。四是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如海南省琼中黎族自治县法院一副院长,在缺乏执行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批准拘留85名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一个住户,因对一名法院书记员的姐姐说了一句牢骚话,竟被公安局三个民警殴打致死,情节恶劣,令人发指。

3、地域性犯罪窝案串案多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成为经济建设的主要形式,带来的是多环节、多层次的社会组织和管理,使得每一个环节都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个腐败链。再则,不少“一把手”犯罪造成的上行下效、交叉感染,加之金钱诱惑,很容易导致“一窝蜂”式的犯罪。从掌握的情况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这种危害和影响越来越大,涉及人员越来越多。如原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等犯罪被判处死刑后,《中国新闻周刊》以《广西现象》为题,披露了广西地区的腐败犯罪问题,仅20001月至9月,广西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998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8831020人;渎职案件115145人。从当时看,查处腐败分子之多、层次之高、领域之广、金额之大是绝无仅有的。辽宁省慕绥新、马向东案件中,涉案人员400余人,其中副省级1人、副市级4人、正局级11人、副局级7人、县处级100余人,包括沈阳市原市长、常务副市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和2名副院长、市政府秘书长和3名副秘书长以及9名局长,收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非法所得共计2亿多元。黑龙江省马德案牵出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长田凤山、绥化市市长王慎义等260名官员。这一连环腐败案,涉案面积大、范围广、影响深,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马德作为市委书记向下受贿,向上行贿,下面县长便上行下效,使贿赂下线延伸到乡镇一级,形成一个跨省、地、县、乡在内的纵横交错的腐败生态链。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牵出158名官员。李大伦因受贿140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市长周政坤受贿12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10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副市长雷渊利受贿23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他们的犯罪行为带坏了一大批干部,导致大面积腐败盛行,给党和政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4、权色交易挑战社会公序良俗。近年来,作为贪腐共生现象的权色交易呈现出蔓延扩散的趋势。著名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的调查表明,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95%以上有情妇。他们由权入色,由色入贪、贪色兼容的堕落轨迹惊人的相似。《南方周刊》截取了2000年以来开庭受审和新近案发的41名省部级高宫的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其中36名被曝拥有情妇。原中国建行董事长张恩照的辩护律师说他本人当过39个副省级之上高官的辩护人,只有张恩照一个人没有情妇。《人民论坛》杂志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应谨防哪些诱惑?”的调查,结果显示,排在首位的是“美色诱惑和性贿赂”。所以,胡锦涛总书记近几年来,三次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将作风建设上升到党性修养高度。权色交易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有:(1)腐蚀了一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他们以权谋色首先导致了以权谋财,使色官变成贪官。(2)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可以设想,我国每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500人左右,95%以上有情妇,就按每个情妇花销在50万以上,加起来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据说,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在情人身上花费3千多万元,张家港市烟厂原厂长李国庭在情人身上花了2千多万元,梆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在9个情妇身上花了一大笔钱,仅在一个黄姓女身上就花了1500多万元。(3)严重干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贪官包养情妇和接受性贿赂以后,必然要滥用职权或采取其他手段为其谋取不法利益,如违规审批、违规放贷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卖官买宫、干扰正常的干部选拔程序;以色拉拢司法干部、导致司法腐败等等。如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为回报情妇,先后违规批准贷款18亿,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4)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一些地区黄色屡禁不止,贪官贪色是一个重要因素。再则,贪官贪色诱发许多不安定因素。如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梁冠中杀“二奶”后碎尸、原云南省昌宁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原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王俊平雇凶杀死“二奶”母女焚尸等等,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总之,贪官贪色腐蚀的是党的干部,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形象,损失的是人民群众的巨额财产,摧毁的是人们思想道德防线,败坏的是社会风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有力地惩治和震慑了贪污贿赂犯罪。在犯罪级别不断升高,犯罪金额不断加大,犯罪人员不断增多,反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形下,党中央在遏制职务犯罪方面出台了很多的纲领性文件和制度。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与《世界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法律制度机构等,尤其是党内出台了多项治腐防腐的规定。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一方面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真正关心、爱护每一位干部,减少事业损失的迫切需要。而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

   今天的法制教育课内容,我主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第二、职务犯罪原因分析;第三、职务犯罪心理分析;第四、职务犯罪成本分析;第五、职务犯罪对策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在国外称之为“公务员犯罪”或“白领犯罪”,是指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蒙受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所有职务犯罪种类中,贪污贿赂等贪利型职务犯罪又是腐败行为的最突出表现形式,其中贪污犯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财物据为已有。而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挪用公款案件也不断上升,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进行商贸及非法活动,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常见的职务犯罪种类:

(一)贪污罪

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客观表现: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用自以为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在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受贿罪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另外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 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拉拢腐蚀,而受贿人在贪婪私欲的支配下而非法予以收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

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还包括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两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四)行贿罪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我国目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是导致职务犯罪蔓延的客观原因。

   1、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在一起,为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2、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一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4、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5、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

  三、职务犯罪心理分析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这些人把金钱看的太重,所以,一有机会,就必然会丧失理智和党性,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成为金钱的俘虏。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这种心理是所有犯罪者最致命的心理,贪污、挪用公款者在犯罪时总是在心里为自己开脱,“就这么一次,不会被发现和查处的。于是有了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直至被抓住时方悔恨不已。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心理状态突出表现为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的心理相互矛盾。

   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有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突出表现为年轻人犯罪。

   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

   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因攀比心理而犯罪占较大比例。

   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已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有些本来就是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被越吞越多。

   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当然,有些是听到查处的风声后才跑的。

   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产生这类心理的原因,大都是取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和个性。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垂死挣扎,“不见棺材不落泪”。

   四、职务犯罪成本分析

   成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名词,成本即代价,是追求某种利益所要付出的部分。因为职务犯罪大多为贪利型,犯罪者目的还是为了追求各种物质利益,所以对职务犯罪成本分析有利于我们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在正义和诱惑之间做出正确选择。世上凡成者、败者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包括心智、劳力、金钱、财物、亲情、健康乃至生命。综观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大体也是这么几种。一名公职人员,不管官位大小,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利,与之相匹配,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公职人员与罪犯并非是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许多案例来看,一名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往往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结果成了人民的罪人,顷刻间跌落万丈深渊,面对法庭的庄严宣制,他们总是望天叹息,追悔莫及,但终究晚矣。有一种比喻很好,就是说一个家庭不能有两种人,一种是病人,一种是罪人。病人能拖得倾家荡产,罪人能搞得家破人亡。讲这些道理,众人皆知,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究竟要付出多少代价,这笔帐很少有人算过,为此,本文以个人之见谈谈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所要付出的四种代价。

   第一种是政治代价。党管干部原则,决定着为官首先讲政治。当一名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组织而言,首先是对其政治上的信任。在政治上、思想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个人而言,主要是看在政治上的成熟度,有否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功底,能否用政治眼光观察分析问题,有没有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公职人员政治成熟有个不断学习、培养、锻炼的过程。一个人从7岁上学,小学6年,中学6年,大学4年,有的还要读研究生。到了工作岗位上,从一般干部做起,副科、正科、副处、正处……。这样一级一级升上去,总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这个过程需要个人的努力,需要组织的培养,需要同志们的帮助,同时也需要有适宜的机遇。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但毁掉一名干部往往顷刻之间的事。领导干部一旦违法犯罪,在组织和群众中首先消失的是政治地位,而这种地位此生再也无法弥补和复原的,这就是政治代价。有句名言警句说得好:“呕心勤政万次少,贪赃枉法半回多”。

   第二种是经济代价。从当前分配形式看,国家机关人员分配收入较稳定,可以说“旱涝保收”,虽然发不了大财,但总算过得去。一个公职人员如果贪污几万、十几万是得不偿失。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单从经济代价来看,也是十分昂贵的。贪钱者,无非为了自己享受或者给家人带来“幸福”,可结果却适得其反,出了问题,“鸡飞蛋打”,吃下去的再吐出来,还得家人到处“集资”退赃,交付罚金。另外,要知道“坐牢是没有工资奖金的”。真是“痛快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第三种是亲情代价。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在毁掉自己的同时,也累及家属和父母。使年迈的父母伤心,让他们承受着孤独和牵挂,失去晚年的幸福和欢乐。夫妻之间有的长期牵挂,痛不欲生;有的因参与犯罪,一同失去自由。有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还是他们子女的心灵遭到极大的创伤,使他们幼小的心灵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要承受失去父爱、母爱的感情痛苦,甚至要过寄人篱下苦度光阴的生活,有的人犯罪,夫妻双双入狱,撒下未成年的孩子,使孩子过早地失去学业,背上了沉重的生活和思想负担。

我再举个例子: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高星伟因受贿、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他的忏悔录里,他这样谈到,由于他的犯罪,给家庭也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判刑后,妻子离他而去;在外留学的孩子不得不中断学业,靠打工谋生;七十岁的老母因无人照料不幸死于车祸。可谓落得人财两空。

   第四种是生命健康代价。违法犯罪除了判死刑执行枪决,终止犯人的生命外,其他判刑者也都不同程度造成个人精神上的打击与创伤,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许多公职人员在没有违法犯罪前,上班坐着汽车,回家有人服侍,办公条件舒适卫生,每日有可口的三餐,几乎过着无大忧大虑的生活。而一旦违法犯罪判刑后,精神打击比其他犯人要大得多,这主要是生活和心理落差太大所致。有的判刑前,非常注意保养,非常注意仪表,走出去风度翩翩。违法犯罪被判刑后,仅几年的牢狱之苦就变得苍老许多。有的老病加重又添新病,有的难以面对现实而自寻短见,而更多的是怀旧伤感、心身憔悴、精神恍惚。

第五种是家庭代价。清廉使我们的家庭和睦,家人才能坦荡的生活,一家人方能享受天伦之乐。我们的干部职工一旦走向犯罪,必然会影响全家,使家人精神上受到打击,一个原本和美的家庭将会坠入痛苦的深渊,不仅无法孝敬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妻儿,还使得父母妻儿在人前丧失昔日的光荣感、自豪感,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要通过算“家庭账”,使党员干部认识到清廉使人问心无愧,腐败使人愧对家人,一人不廉,全家不圆,所以要珍爱自己美满和睦的家庭,不要因为把握不住自己而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上面所列举的五种代价,对于已判刑的犯罪分子是一种悔过性的总结,关键是那些未违法犯罪,目前仍在公职岗位上的同志,要知其害,明其理,警钟常鸣,注意自己的理论学习和思想修养,把廉洁自律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预防前移,醒悟在先,把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永保政治清醒和为民清廉,给党和人民交一份合格的人生答卷。

   五、职务犯罪对策分析

   细究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无外乎二个方面:其一,主观上,行为人的价值取向不正确,不思进取,自甘堕落;其二、客观上,体制、制度上存在着可让权力寻租的空间,换言之,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要想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教育、监督、法制三管齐下。教育使人不想犯罪,监督使人不能犯罪,法制使人不敢犯罪。具体从自律、他律两方面分析。

(一)、自律方面,坚定一个方向,确立一种价值观,要提高三个素质,筑牢三道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第一、确立领导干部坚定的政治方向,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首先,加强干部的廉政教育,必须以坚定我们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为重点。很多贪官就是因为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理想信念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而迷失了方向,滑向犯罪深渊。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国家电力总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等人都是从丧失了政治信念后走向堕落。丛福奎甚至成了佛家弟子,被封法号。他们烧香拜佛,寻求保护,张恩照还专门请了一位“半仙”给他算命,说他晚年一定顺利,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原区委书书记张改萍敬神拜佛花费几十万元,但最后都没有逃脱牢狱之灾。胡长清对移居国外的儿子说“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有两个国籍,将来就有了余地”,他给家人都办了护照。山东泰州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出路。”有的贪官结说: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应该去掉虚的,扔掉远的,抓住硬的,捞到实的。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再如李海婴,出生于革命家庭,其祖父是追随孙中山先生参加革命而且在31岁就为革命献出生命的原中山舰舰长,其父也是1941年参加革命的老干部。他本人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下过乡,当过工人,后来考上大学,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并成为教授、博导,后又走上大学领导岗位。应该说他本来是一个学者堕落最主要的原因是信仰的缺失。正如原河北省国有税局局长李真在忏悔时所说:“人一旦丧失信仰,就像一头疯狂的野兽,不是掉进深谷自取灭亡,就是被猎人开枪打死。”其次,加强廉政教育,必须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贪官们把官和钱看得太重了,私欲严重膨胀简直让人难以理解。中行原行长刘金宝受贿8000万,在上海拥有7处房产,可他的母亲和一个傻弟弟却住在一个四五十年的破房子中他也不管。他在香港养的小狗的看病费用,也拿到单位报销。河北省机械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受贿4700多万元,大都放在家里,每天回去都要数数一数、摸一摸,他还告诉记者“这叫静静地欣赏”。河南省交通厅三名厅长“前腐后继”的第一任厅长曾方锦城说“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还是大家拿,不拿白不拿。台上有人给你钱你不要,等你下了台就再也没人给你送了”;第二任厅长张昆桐说:“党内腐败问题积重难返,现在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关键是看招数,只要别撞到枪口上就行”。他们认为“四海皆秋气,一室难为春”,分不清主流与支流,结果走向犯罪深渊。著名法学家何家弘在一篇文章中写道“信仰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心灵上。真正的信仰可以使人心甘情愿地为之付出,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热爱和忠于就需要奉献,就不能只是索取…为了党的利益,应该取之有道、取之有度,绝不能贪污受贿。”这是对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筑牢预防腐败思想防线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思想这个总开头出了毛病,这是共同的。分析许多国家公务员之所以走上职务犯罪道路,都有这么一条规律,那就是首先思想上变质,思想上打开缺口,然后是道德上滑坡,生活上腐化图乐,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注重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筑起道德防线

   廉政教育不同于其他手段,不具有强制性,不一定立竿见影。但“润物细无声”,潜移默化地渗透进人们的思想,使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够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具体就是要把好“四关”。首先,要把好初始关。比如说现在的行贿人,他们行贿时都一再“包装”,即使你第一次拒收,他也要看你拒收的脸色是“晴天”还是“多云”,他也要捉摸你拒收的态度是坚定还是犹豫,他还要再三判断你拒收的原因是嫌少还是当时的环境不好等等。有的人为了掩人耳目,总是要寻找和等待多种机会和借口。如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以下,孩子结婚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暂无求者铺垫一下,如此等等,就这“十二下”,对你能否坚守住底线,把好初始关,就是个严峻的考验。只要你接受一下,哪怕是偶尔疏忽,那就成了“湿手抓面,想甩也甩不净”。李真的贪念是从一条烟开始的;巫山县的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是从一条领带开始,重庆规划局长受贿1796万元是从第一次收红包50元开始的。由此可见,把好初始关是十分重要的。其次要把好交友关。一定要瞪大眼睛交友,千万不能让那些心怀鬼胎的势利小人钻了空子。当他给你送礼或请你吃饭,心里都要问一个为什么?“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特别是那些商人,他们信奉的是无谎不成媒和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哲学,他们看上的是你手中的权,梦寐以求的是用他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换取他们更多的钱。根本谈不上交朋友。所以,沈阳市原财政局长李经芳在监狱里深有体会地说:“往往是铁哥们把铁哥们送进了铁笼子。我工作几十年,从来没有见过那个人送了钱打死不说的,从来没有。交待最及时的往往是情人,揭发最彻底往往是哥们。”湖南省邵阳市检察院渎侦局原局长根红苗正,多次被评为全国和省市先进。由于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交上朋友,上了贼船触犯刑律被判刑。他无比悔恨地说“我之所以走上犯罪歧途,主要是因为交友不慎。”第三要把好道德关。有句话说得好:“贪如水,不止则滔天;欲如火,不歇则燎原”。特别是色欲,即权色交易。我们要探索有效遏制权色交易的新举措,严肃党纪国法,严厉查办官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职务犯罪案件;强化对官员私生活的监测,把官员生活作风的监管纳入反腐败视野,使反腐败趋向精细化;创新教育方式和内容,注重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情商并有效干预其心理健康,使他们远离权色交易腐败。第四要把好权力关。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但是权力是可把“双刃剑”,一旦变异,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是对权力的亵渎,最终被权力所伤,甚至丢掉生命。如成克杰、胡长青、王仁杰、王怀忠、郑筱萸、李真、李有灿、戚火贵、晏大彬等一批贪官,正是在玩弄权术,以权谋私中走上了断头台。所以,一定要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也就是要讲官德,以德从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一个人之所以违法乱纪,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道德素质的低下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党一贯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我们一定要十分重视提高道德素质,筑牢道德大堤,绝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从道德的沦丧开始的。因此,我们主张要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从严要求自己,从而避免大过大失。

第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筑牢反腐倡廉防线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都存在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素质的问题。在当今这样一个充满种种诱惑的社会里,一个人如果不被法度所畏,就有被富贵所诱、被美色所迷的危险。只有自觉守法、护法,才能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提高法律素质就是提高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因为法律也就是游戏规则,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什么事必须这样做,不然就是违反规则,就要受到处罚。预防职务犯罪,就要求我们的公务员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即法律素质,自觉筑牢法律前沿阵地。

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是确保反腐败斗争科学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我国的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同志也讲过,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胡锦涛同志也一再强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我们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工作规划》,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制度,建立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防线。

   (二)、他律方面,要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消除腐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

   职务犯罪者走向罪恶的深渊,固然其主观上贪图钱财,谋取私利的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但勿庸置疑的是客观上这些发案单位在监督制约机制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正是因为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致使这些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最终的结果是给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措施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关键所在。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单位、做每件事,都需要制度来约束。这是古今中外都通用的原则。那么,为什么要建立制度设定规则呢?这需要我们从人性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人是有惰性的;第二,人是自私的,普通百姓和官员都是自私的,小到官员,大到部长,都想吃饱穿暖,都有七情六欲,都希望能够在不损害别人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他的合理要求满足不了,便极有可能以权谋私。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同国际的日益接轨,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WTO,一切都要按照WTO 规则来办,各行各业对制度的建立、落实、执行也越来越重视,特别是我们的一些条线领导单位,在建立制度、执行制度上都十分规范、严格,及时把一些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的扩大、升级。对于我们科级领导干部而言,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单位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重点控制,特别要加强资金的保管、调度、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同时在各个关键岗位,都应建立起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使权力的行使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且行之有效,避免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用层层监督的形式,堵住违规的漏洞。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话:

做事,一勤为径;做人,一善为本;做官,一廉为先。为官之道:崇尚廉洁为第一,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等皆次之。有了这个“一”,就可以把本事用在正道上,产生最大值;去掉这一,其余都没有用武之地。希望大家细心琢磨,耐心体会,相信这句话会给大家带来事业上的成功,政治上的进步,身体上的健康,精神上的快乐,家庭中的幸福!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