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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时间:2012-06-19  作者:陈鑫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干部职务犯罪形势日益严峻起来。自20002011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农村案件举报85件,占了举报总数的67%,共立案侦查村干部职务犯罪123人,占立案侦查总人数的近一半,今年14月又立案侦查村干部职务犯罪23人。村干部职务犯罪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它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还破坏了农村稳定大局,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对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较以前有显著的增加,村干部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大,其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也在进一步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打击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根源透析,对预防和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作案主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以“三大员”为主,即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2、从作案对象上看,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政府各部门支农拨款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如县检察院2004年共立案查处13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中9件是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犯罪,占69%

3、从作案后果上看,窝串案现象明显,且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大多牵涉到案发村的“三大员”,有的还牵涉到乡镇主管干部,形成窝案串案,也极易引发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成为农村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给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4、从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雷同单一。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隐瞒收入集体私分;二是直接侵吞或挪用。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根源

1、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他们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图个吃喝,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能多捞几个钱”。从当前农村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贿选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当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所不为。这类村干部目前还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2、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凭个人好恶行事。当前的许多村干部不懂法且不学法,遵纪守法意识差,法盲的村干部不在少数。如县检察院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占较大比例。而导致挪用公款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村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认为公款临时借用,只要按时归还不造成损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借款一样,根本没意识到这是违法乱纪行为;有的对挪用公款仅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这些村干部直到被查处判刑,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3、村干部待遇普遍偏低,个别干部为利所驱。身处基层的村干部工作比较繁杂、辛苦,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同时,心理逐渐失衡也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一些村干部刚上任时能带领群众艰苦创业,但在取得一定成绩后,心理便开始失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自在根源

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农村基层干部集事务决策权与资金支配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往往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使部分村干部打着自治的旗号,专制横行,滥用职权,使手中的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的村干部一手遮天,家长制作风严重,一些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协商,不听取群众意见,私自决定,造成大多数村民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有的村务没有真正的公开,重公布,轻反馈,虽然公开了一些村务,但公开后群众有何意见,有何反映不能及时反馈、收集,没有真正起到公开监督的作用;有的村干部甚至产生“我不交账,不交公章,你奈我何”的错误认识,有的村干部下台时间很长了,但仍账务不交,印章不交,党委政府也束手无策,使其权力严重失控。二是村民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村干部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即使侵害了利益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

 (三)、农村基层组织制度不落实的客观根源。

 村级干部的违法违纪离不开财经管理。我们有的以“账务不清,财务管理混乱”为由推翻了上一届村委会班子,自己上台后又尽力削弱会计的职责,要求会计做假账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跟不上,账务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收支随便,白条下账、假发票入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财务管理透明度不高,为诱发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缺乏定期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有时还出现真空,给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

三、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理顺管辖关系。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同时肩负着从事国家公务和集体事务的双重职责。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除了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有差异外,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是相同的。现实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委员有同时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行为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如果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侦查,对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准确的惩治职务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是不利的。最好由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主罪管辖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处理,共同形成打击合力。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即使执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受案范围,便于司法实践,有力打击犯罪。

(二)、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

基层检察机关是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首先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提高立案率。二是要开展职务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线索,做到露头就查,快立、快捕、快诉,以震慑“村官”犯罪。三是要加强与会计、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人员的联系协作,为侦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审查账务、调取证据、提供帮助。四是发挥职能作用,与地方党委政府、纪监委加强联系,取得支持,确保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开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以法治人,是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建立、建全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集体财产登记使用制度,严禁“白条”入账,私设“小金库”,规范农村的经济活动。二是要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使村干部村务管理置于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中,以减少犯罪。三是把好选举关。严禁下列人员成为候选人:(1)受到法律制裁而现实表现不好的;(2)参加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4)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的,或操纵、破坏选举的;(6)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力求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老龄化、地域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只有把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始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乡镇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典型事例教育和引导村民积极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与纪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形成打击合力,创造监督、遏制经济犯罪的大环境,从而达到预防和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