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检察院对2006年至2008年立案查办的涉农贪污贿赂案件6件13人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查处涉农案件的建议,以期引起重视。
一、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
1、犯罪类型较为单一,主体范围相对固定。此类犯罪主要以贪污案为主,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我院查办的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及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6人,占46.2%;乡镇站所工作人员5人,占38.5%;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如林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人,占15.4%。
2、涉案金额以大案居多,小案虽小但危害较大。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为3件8人,且全为10万元以上,占案件的50%,占人数的61.5%。5万元以下的案件3件5人,此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危害较大。如08件查办的楠杆镇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杨某等三人共同贪污农民的“双低油菜”良种补贴款3万元一案,此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此案关系到国家下拨的惠农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等促进农村政策落实、社会稳定的大问题,直接侵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对此深恶痛绝,导致群众信访,影响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很大。
3、犯罪形态上共同犯罪比重大,窝案、串案增多。所办案件中,共同犯罪为4件,占总数的66.7%,并且呈进一步上升趋势。共同犯罪主要包括:一是整个班子集体作案,如彭新镇明月村村支书、主任、会计、出纳四人共同贪污项目款11余万元,楠杆镇农业中心主任、副主任、报帐员共同贪污公款3万元;二是内外串通,如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蔡某伙同某村支书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该村退耕还林的事实,骗取退耕还林款20多万元用于二人私分。
4、犯罪手段相对简单,多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直接侵吞。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采取虚列造表、伪造签字等手段,套取国家涉农资金。所办案件中此类案件共4件8人,占66.7%;二是私自截留,集体私分。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利用经手、管理、发放项目款、救济款和各种下拨资金之便,直接截留资金,然后村干部集体私分,装入个人口袋。所办案件中此类案件2件5人;占33.3%。
5、支农惠农等专项款物管理和经手人员犯罪较多。所查处的案件中专项管理和经手人员共8人,占61.5%。如潘新镇某村支部书记彭某伙同该村出纳将该村的救济款、扶贫款私自截3万余元用于两人私分。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多发的原因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幅投入。随着农村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开展,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也在逐年增多,但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节正成为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从所查办的案件来看,该环节的案件占30.8%,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直接经手人以及村委书记、村委主任等农村干部。如我们查办的罗山县彭新镇明月村村干部,利用管理“以工代赈”项目款的职务便利,直接将该项剩余资金8万元,用于四个村干部集体私分。
2、生态环境保护的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之一,涉及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林业补植抚育和公益林抚育等多项领域,也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之一。如我们查处的潘新镇农业中心主任郭某利用其审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林业补植抚育和公益林抚育等方式将上级拨付该单位实施的世行贷款配套资金、生态公益林补植款近3万元套取并占为己有。
3、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资金入不断增大的现实相比,对支农、惠农资金使用、资金用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现状。二是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如“村务公开”、乡镇的政务公开等都没有落到实处。一些惠农政策、扶贫项目等绝大多数农民无从知晓,从而形成漏洞。
4、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一是相互监督缺乏。领导干部相互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具体事项的监督往往处于不力状态。三是缺乏群众监督。此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是乡、镇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而农民的民主权利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参与监督的热情的意识不够,导致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
5、责任部门的责任不落实。如普遍都存在的退耕还林案件,从县林业部门到乡镇的农业服务中心以及村干部,如果规划部门把关严一点,就不会有一些集体土地可以享受补助;如果审核验收部门在验收时切实负起责任,就可以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卡住,不用上报,也不会发生一些退耕还林方面的贪污贿赂案件。
三、加大打击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拓宽案源,有效解决案件线索匮乏问题。一是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积极主动深入农村,注意收集农村道路建设、乡镇建设、林业土地开发、教育卫生、农机设备采购等领域和方面的情报信息,结合贪污贿赂易发多发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摸底调查获取案件线索;二是加强与社会各层面的接触和联系,及时掌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广泛收集各类信息,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依靠群众,全面加强举报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并引导群众实名举报。
2、充分利用系统分析,深挖民生领域窝案、串案。在办案中,坚持以“系统分析”为抓手,注重从分析行业规律、特点入手,认真分析总结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和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扩大查案成果。如我院在查办罗山县楠杆镇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杨某等三人贪污农民“双低油菜”粮种补贴一案中,反贪干警迅速了解国家对种植“双低油菜”进行种子补贴政策的申报发放程序,选准初查方向。仅用两天时间就查清了该中心主任杨某伙同该中心副主任张某、报帐员杨某共同虚报种植油菜田亩数领取补贴款3万元的犯罪事实。在突破此案的当天,另一办案组又用同样的方法查清了另一乡镇农业中心主任郭某虚列林业补植抚育和公益林抚育等方式套取上级拨付该单位的世行贷款配套资金、生态公益林补植款并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
3、增强大局意识,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案件,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我院在办理罗山县彭新镇明月村支书彭守国等四人共同贪污“以工代赈”项目款、扶贫救济款11万余元一案时,我们及时向彭新镇党委书面提出检察建议,彭新镇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也引发了该镇对乡、村财务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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