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信息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监狱、社区娇正机构、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侦查监督:我们的主要工作是:1.审查逮捕2.立案监督3.侦查活动监督。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
刑事执行:除对羁押于看守所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执行进行监督,还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
定期、不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脱管、漏管、虚管。
公诉:人民检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撒回告诉的;5.犯罪媴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行:职能一: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就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收费,并在三个月内审结,作出答复。
职能二:公益诉讼: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建议书,环保部门应对污染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法院判决环保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遭受损害而有关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单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控申: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这是一种辅助性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