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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8-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汇总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汇总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罗山县检察院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原办公地点位于老县城,现办公大楼于2006年底建成,位于县城新区,占地面积近20亩,建筑面积5650平方米,主体7层,总投资1140余万元,毗邻县行政综合大楼。全院共有各种检务用车14辆,电脑60台,建成了三级专线网、视频会议、全程录音录像等办公办案设施,实现了办公办案自动化。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现有干警83人,其中干部75人、工勤人员10人。现有内设职能部门14个。其中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为副科级单位,其它科室为股级。院班子成员10人,其中正、副检察长7人,纪检组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各一人。专职检委会委员1人。班子成员中,40岁以下的4人、41至50岁的5人、50岁以上的1人;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2人。检委会委员8人。全院共有部门正职19名(含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副职),部门副职12名。有正科级干部13名、副科级干部16名。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监狱、社区娇正机构、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侦查监督:我们的主要工作是:1.审查逮捕2.立案监督3.侦查活动监督。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

 刑事执行:除对羁押于看守所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执行进行监督,还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脱管、漏管、虚管。

公诉:人民检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撒回告诉的;5.犯罪媴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行:职能一: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就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收费,并在三个月内审结,作出答复。

 职能二:公益诉讼: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建议书,环保部门应对污染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法院判决环保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遭受损害而有关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单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控申: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这是一种辅助性救济。

2008年以来,罗山县院先后两次被评为全省优秀检察院、先进检察院和人民满意检察院,2012年以来我院再次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驻信阳监狱检察室被高检院命名为“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控申举报接待室被高检院命名为“国家级文明接待室”,院公诉科被团省委等单位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我院连续多年被评为信阳市先进检察院,院检察宣传工作被检察日报社评为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多年我院检察宣传被检察日报社、省检察院评为宣传先进单位。

二、部门据决算单位构成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为决算一级单位,无二级决算单位。

 

第二部分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总体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458.33万元,支出总计1398.60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71.33万元,增长5.14%。支出总计增加11.6万元,增长0.84%。收入支出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人员基本工资增加与检察业务费增加。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1458.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58.33万元,占100%。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398.60万元,其中:基本支1398.60万元。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1458.33万元,支出总决算1398.60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增加71.33万元,增长5.14%。支出总计增加11.6万元,增长0.84%。收入支出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人员基本工资增加与检察业务费增加。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58.3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6万元,增长0.84%。变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人员基本工资增加与检察业务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8.6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358.50万元,占97.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10万元,占2.87%。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00.55万元,支出决算为1398.6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9.6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人员基本工资增加与检察业务费增加。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98.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62.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公用经费336.0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 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 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增加11.6万元,增长0.84%。变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人员基本工资增加与检察业务费增加。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2.5万元,支出决算为10.82万元,完成预算的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01万元,完成预算的92.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81万元,完成预算的30.06%。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招待费用大幅度下降。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0.02万元,下降0.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1万元,增长1.6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2万元,下降0.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量增大;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招待费用大幅度下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01万元,占55.5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81万元,占44.4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0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购置车辆0台。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01元。主要用于车辆油耗与维修保养。2017年期末,部门财政拨款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量。

3.公务接待费支出4.81万元。主要用于业务招待,其中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为98批次,国内公务接待的人数为588人次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6万元,比2016年增加支出增加11.6万元,增长0.84%。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5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期末,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五)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实际,通过选定评价对象、调研项目情况、收集项目资料、完善评价指标、培训评价人员、审核评价报告等一系列规范有序的程序,从预算编制与执行、资金分配与使用、资金监督与管理以及财务会计信息、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绩效完成等方面,采取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相比较、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预算支出实施了重点绩效评价,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财政支出总体绩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第三部分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五、年末结转: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年末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完毕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实施,不需要再使用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继续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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