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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制度
时间:2010-11-16  作者:闵志龙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为深入推动检务公开的实施,使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我院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采取设置专栏、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日、宣传周和检察长接待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检察工作,热情接受群众咨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以及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三、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后,适时予以报道。

四、检察院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随时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五、控申部门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要向来访群众讲明检察机关制定的来访事项有关文件、规定,使之了解与理解。

六、利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公开展示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宣传法制,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生动、具体、深刻的了解,树立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

七、认真推行六项告知制度。

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检察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的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在受理群众申诉时,检察人员应将申诉的有关规定告知申诉人。

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还要出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文书。告知要以口头方式进行。并记录在卷。

检察人员在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告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八、检察人员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要告知本人的所在单位,出示检察机关的名传证、搜查证、勘查证等法律文书。

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如拘传证、搜查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应依法出示、送达。

十、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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