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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申诉须知
时间:2010-11-16  作者:闵志龙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再审后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其确有错误的裁判。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1.当事人申诉的;
2.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
3.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团体转办的;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
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提审的;
3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下列几类判决、裁定的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2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的抗诉的判决、裁定;
3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
4破产程序中,
5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
6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
7诉前保全的裁定;
8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负担提出的抗诉;
9对民事调解书提出的抗诉;
10撤销仲裁的裁定。
5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提出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是指: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2没有证据证明;
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必然的联系,(4即证据不(5能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虽有证据,(6但没有证明力,(7证明不(8了原裁判认定的事实。
9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10但不(11充分,(12证明力不(13足。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是指:
1原判决、裁定将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
2原判决、裁定混淆不同(3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4致使该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确有错误,(6导致非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确有错误,(8致使确定民事责任失当的;
9原判决、裁定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确有错误,(10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原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12或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13等责任、次要责任的认定确有错误的;
14原判决、裁定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援引民事法律、法规作为其依据时,(15存在适用上的错误,(16造成错判。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本性错误,(17是指(18原判决、裁定应当适用某实体法律、法规,(19却没有适用,(20或者适用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21致使判决、裁定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原判决、裁定适用了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22或者适用的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违反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原则。
23原判决、裁定对超过诉讼实效的民事诉讼请求加以保护,(24或者对未超过诉讼实效的民事诉讼请求不(25予保护的;
26其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是指:
1主管错误。主管错误是指(2人民法院对该由其主管的案件不(3予受理,(4或者对不(5该由其主管的案件予以受理,(6并作出判决、裁定的;
7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8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9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陪审员应当回避而(10未回避的;
11未经依法开庭审理而(12作出判决、裁定的;
1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4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而(15缺席判决的;
1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是指:
(1)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确有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只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无须进一步考察对该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
(4)审判人员是指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陪审员。
5.《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指: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2裁定不(3予受理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5足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7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8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6.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8再审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1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2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4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9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10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及案卷材料。
七、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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