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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争先创优目标考评办法(试行)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落实市院“优质高效、精准精细”工作主题活动,进一步调动全院干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实现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其它奖励为辅;表彰先进为主,鞭策后进为辅的原则。以“整体工作争先、单项工作争优”为目标,扎实有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二)目标考评分为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两部分。业务目标按照市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基层院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共性目标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年终考评时,市院业务目标考评和本院共性目标分别进行考评。

   (三)争创成果记入部门和个人荣誉档案,作为培养、重用、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考评加、扣分均以原始的记录、督查、讲评、通报、稿件、相关的文件、法律文书等为依据。

   二、市院业务目标考评100分)

   在市院基层院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部门工作获第一名记10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4分,第四名93分,第五名85分,第六名75分,第七名65分,第八名55,第九名45分,第十名35分。多项工作以平均值计。

   三、本院共性目标考评100分)

共性目标考评得分,每项工作加、扣分不得超过本项设置分数最高值,其中政治工作、纪律作风、机关管理三项为扣分项,基础分均为10分;文字材料、争先创优两项为加分项。本办法加、扣分项均以部门为单位。

   (一)政治工作(10分)

   1、政治学习(3分)

  (1)按上级和本院部署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部门所属干警需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或其他文字材料,每缺1人次扣0.2分。

  (2)部门未按时完成院安排的集体授课任务的扣1分。

       2、教育培训(3分)

  (1未按要求参加本院各项培训的,每人次扣0.2分;未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培训中被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

  (2)未完成网络教育培训任务的,每人次扣0.5分。

       3、集体活动4分)

  (1)院会议实行点名制,迟到的,每人次扣0.2分;缺席不到的,人次扣0.5分。

  (2)未按要求参加文明创建活动或未能按时、按要求提交活动资料的,每缺1人次或缺一项资料扣0.2分。

  (3)未按要求参加机关党建活动及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安排的活动,未完成机关党委、支部部署的任务的,每缺一项资料或缺一人次扣0.2分。

   政治工作由政治处、机关党委监督执行。

   (二)纪律作风10分)

   1、考勤管理(3分)

  院实行工作日上班及双休日、节假日值班考勤签到制度。工作日旷工1人次扣0.5分,迟到、早退一人次扣0.1分;被本院督察通报一人次扣0.2分;夜晚值班,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督查时每发现一次脱岗的扣0.5分,被上级督查通报的扣2分。

   2、党风廉政建设(2分)

 (1)各部门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少一次扣0.5分。

 (2未按要求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的,每缺一人次或缺一项资料扣0.2分。

   3、工作纪律(3分)

  (1)凡督查发现工作日玩游戏、中午饮酒的,每人次扣1分。

  (2)控申大厅不按规定着装的每人次扣0.2分。

  (3)相关部门不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制度,造成集体访、越级访, 1次扣1分;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责令追究的,1次扣2分。

   4、办案纪律(2分)

  违反《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高检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高检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高检院关于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公开规定》等检察机关办案纪律,有事故苗头,未造成后果的,一人次扣0.5分。

纪律作风由监察科监督执行。

  (三)机关管理(10分)

   1、安全管理(4分)

  (1机关车辆管理中,出现车辆交通违章的,每次扣0.5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分。

  (2公务用车无《派车单》外出,每次扣车辆管理部门0.5分,《派车单》填写不规范每次扣车辆使用部门0.1分。

  (3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凡违反院计算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的,每次扣0.2分;违反规定操作计算机,造成网络瘫痪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案卷保管不善,发生遗失、被盗的,每件扣2分。

   2、卫生管理(2分)

   办公室及值班室内务脏乱差被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干警所在部门0.2分。

   3、资料管理(4分)

  (1上年度各类档案须在当年3月底前交档案室。凡上交档案不按时、不齐全的,每件(卷)扣0.1分。出现失、泄密被通报的,每次扣1分。

  (2统计工作不按时完成或统计报表出现错、漏、迟报及被市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各部门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不正确操作使用或者案件错、漏报,被上级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其他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第124项由监察科、信息化、服务中心监督执行,第3项由办公室、案管办监督执行。

   (四)文字材料(30分)

   调研、宣传稿件多人合写的,以第一署名人计,但调研课题成果以三人为限,分别计分;稿件凭原件或稿费单、省级以上通知单有效。

   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分别由办公室、政治处宣传部门监督执行。

   1、检察信息(10分):

  (1)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案管办七部门年内向办公室报送各类信息基数为5篇,被市级以上党政、检察机关(含部门)采用2篇,记5分。

民行、技术、信息化、监察、计财、预防、法警、机关服务中心八部门年内向办公室报送各类信息的基数为3篇,被市级以上采用1篇记5分。

  (2)办公室撰写信息被市级以上采用6篇,记5分。政治处撰写信息被市级以上采用4篇,记5分。

  (3)检察信息材料完成基本任务数后,按下列标准加分:被高检院及国家级机关领导批示或信息刊物转发的,每次加5分;被省院及省级机关领导批示或信息刊物转发的,每次记3分;被市院及市级机关领导批示或信息刊物转发的,每次加1分。

  (4)检察网络信息。办公室、政治处每月在院内网上传信息不少于10条;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控申、民行、案管不少于2条;其他部门不少于1条,每月记0.2分。

   2、检察调研(10分):

  (1)院文字材料组成员(不含办公室专职调研员)年内均被院办公室采用转发调研文章(1000字以上)1篇,给该部门记2分。

   (2)办公室的专职调研员撰写调研文章被本院采用转发3篇(其中省级以上不少于1篇,市级不少于2篇),给该部门记2分。

   (3)调查研究超额完成目标基数,按下列标准加分:

    A:在国家权威报刊、知名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5

    B:在一般省级法学报刊和高检院内部刊物、省委、省人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加3分;

    C:在《信阳日报》、《信阳法治》或《信阳检察论坛》、省院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

    D:出版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专著,每部加6分,合著的加4分;出版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教材,每部加5分,合编的加3分;出版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个人论文集,每部加5分。

    E:参加全国性、省级、市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每篇次分别加6分、4分、2分;

    F: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加6分、4分、2分;

    G:部门编写的典型案例,被国家、省、市级采用的,分别加7分、5分、2分。

    3、检察宣传(10分):

   (1)院文字材料组成员(不含政治处专职人员)年内均须在市级报刊发稿1篇,记1分;被省级六家主要媒体采用500字以上的1篇,记2分。

   (中央8家主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法制中国电视栏目、检察日报;省级六家主要媒体包括: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河南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大河报、公民与法。)

   (2)专职宣传人员年内须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法制类报刊发稿20篇。其中,被中央8家主要媒体采用2篇,被省级六家主要媒体采用8篇。

   (3)检察宣传超额完成目标基数,按下列标准加分:

被国家和省级主流媒体正面宣传的,每次500字以上分别得3分、2分,每次1000字以上分别得5分、3分。

在国家和省级主流媒体一版发表一条新闻的分别再加2分、1分。

   被《信阳日报》(法制周刊)一版发表一条新闻的再加0.5分;在河南电视台开展一次专题宣传得3分,在信阳电视台开展一次专题宣传得2分。

    在人民网、新华网、法制网、正义网、大河网等门户网站发表宣传稿件一篇得0.5分。

各部门每月应提供编发微信素材1篇,按月加0.1分;所编发微信被上级部门转发的,一条加0.2分。

      (五)争先创优(40分)

   因同一事由受多种奖励,按最高奖项加分。比武竞赛、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由政治处负责监督执行,创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1、比武竞赛

  (1参加高检院、省院举办的各项业务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或得前10名、15名、20名的,依次得9分、8分、7分,6分、5分、4分;参加市院组织的各项业务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或得前3名、6名、10名的,依次得4分、2分、1分。

  (2参加全国(含高检)、省(含省院)、市(含市院)、县(含本院)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9分、8分、7分,6分、5分、4分,4分、2分、1分,2分、1分、0.5分。

   2、表彰奖励

     (1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加10分(指国家级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检察官)。

  (2部门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的,每项分别加9分、6分、4分、2分;个人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的,每项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主要指党委、政府名义表彰,部门表彰的得分减半。

  (3)被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集体分别加9分、7分、4分;个人分别加7分、5分、2分。

  (4)在院各项活动中被通报表扬的,每人次加0.2分;在院周一例会或院检务督察中被通报表扬的,每人次加0.1分。

  (5干警遵守办案纪律,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被本院通报表扬;或者拒礼拒贿,及有关单位送锦旗、表扬信的,每次加0.5分。

   3、教育培训

  (1)个人被市院评为“检察业务尖子”的,每人次加1分;评为“检察业务标兵”的,每人次加2分;被省院评为“检察业务专家”的,每人次加5分。

  (2当年部门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每人加2分,C证每人加1分。部门人员年度取得硕士学位的,每人加2分;取得博士学位的,每人加4分。

   4、创新工作

  (1)各部门申报创新项目被市院立项认可的,每项加5分。

  (2)创新项目形成经验材料,被国家转发采用的,加10分。

  (3)创新项目被市院评为“品牌工作”的,加10分。

   四、考评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争先创优目标考评工作,院成立争先创优目标考评委员会,检察长任考评委员会主任,其他党组成员为考评委员会委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政治处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考评办成员由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计财科、机关服务中心、信息化科、案管办负责人和内勤组成。

    (二)院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控申科、案管办、计财科、技术科、信息化科、机关服务中心等九部门要认真履行所监控目标的检查、登记、评比、通报等工作,并将当月监控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院目标办。目标监控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每次扣该部门0.5分。

    (三)各部门应将每季度综合考评项目自查情况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书面报考评办,由考评办审核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期3天。部门或者干警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由相关监控部门审查复核。公示期满,进行公布。

    (四)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共性目标考评分中扣10分。

    1违犯市委“五禁止”、“十不准”等上级有关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2违反办案纪律,出现接受吃请、收受礼品、泄露案情、徇私枉法等情形,被举报或督查发现,经查证属实的;

          3值班期间发生被盗等治安案事件,造成严重损失的;

    4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

   5发生错案,按照《国家赔偿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经院检委会确认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考评时限:业务目标考评为上年度1226日至当年度1225日;共性目标考评为当年度11日至1231日。

    五、奖惩措施

  (一)市院业务考评前四名,且本院共性目标考评不是后三名(不含并列)的部门,为院先进;本院共性目标考评前三名(不含并列),且市院业务目标考评不是后三名的部门,为院先进。

  (二)被评为本院先进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优秀候选人。

  (三)因市院业务考评被评为院先进的部门,在上级规定比例基础上,增加年度考核优秀候选人比例30%;因本院共性目标考评被评为院先进的部门,增加年度考核优秀候选人比例15%

  (四)在市院业务目标考评进入前四名的,且本院共性目标在80分(含)以上的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经过组织程序列为后备干部人选。部门干警优先奖励、优先提拔。

  (五)对于在目标考评位列先进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部门业务目标连续二年未进入市院绩效考评前四名的,检察长对该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第三年仍未进入前四名的部门负责人主动辞职或降级使用。

  (七)部门业务目标在市院绩效考评位居后三名的,部门负责人接受组织处理。

  (八)部门业务目标在市院绩效考评后三名或院共性目标位于后三名(不含并列)的,所在部门正副职取消县级以上各种个人评先资格,所在部门干警年度考核一般不评定为优秀等次。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警年度内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的;

   2、自律不严受到上级督查通报的;

   3、请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从 2017 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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