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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值班制度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值班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机关在编检察人员值班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第二条  值班人员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接听电话、处理信访、接收邮件物品;对外来可疑人员进行盘查;不定时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对外来办事人员协助开、关门禁系统;对突发紧急情况进行依法处置,确保机关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  实行保安和正式干警相结合的值班制度,保安全年全天候值班干警负责工作日夜晚、双休日和节假日全天的值班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日夜晚由干警1人值班,双休日、节假日由干警3-5人值班。值夜班的干警,次日遇工作日的,可调休息半天(须向监察科报备)。女干警不值夜班。

第五条  值班排班按科室先后顺序依次轮流,院办公室每月初公布当月值班人员名单。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凡年龄55周岁(含本数)以下的男性干警及年龄52周岁(含本数)以下的女性干警应当参加值班。但专职司机、抽调中心工作连续在1个月以上、长期病休的除外。办公室于每年初根据人员花名册确定当年参加值班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值班带班工作,值周院领导为当周值班带班领导。“十一”、春节等法定长假的值班由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并在指纹签到机上签到、签退。严禁值班期间脱岗、提前退岗。严格值班登记,干警值班未签到、登记的,视为未到岗。

第九条  严格值班交接,值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的,值班人员不得自行离开,应及时电话通知接班人员,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

第十条 值班人员应配合保安严格履行值班职责,对外来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登记、劝阻,杜绝信访人员、其他可疑人员进入办公楼。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电话,详细记录来电人身份信息和电话内容。重要文电和紧急事项,应立即向办公室或带班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听电话或接待来院人员时,态度要热情,语言要文明,解答要耐心。非工作时间遇信访人员来访时,应与保安密切配合,耐心劝返。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带班院领导和控申部门。

第十三条 带班院领导或办公室、控申等部门接到值班人员有关事项的报告后,应根据情况抓紧处理,不得推拖。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检察长报告,迅速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发生的事件及处理情况要详细填写《值班登记表》。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值班期间情况,交接需要办理的事项,移交清点所收文电;接班人员对未办结事项要抓紧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恪守保密纪律,对接收的文电和案件必须按规定保守秘密。值班期间,不准接待无关人员,不让无关人员翻阅值班记录和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增强工作责任心,保持手机24时畅通,带班院领导应强化督导,不定时查岗。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不得用值班电话聊天。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注意仪表仪容,爱护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注意保持值班室卫生,保持地面整洁,被褥物品摆放整齐,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蒂、纸屑。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值班,并及时督促、提醒本部门人员认真落实值班职责。值班人员临时替换的,换班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于法定长假前三天,制定干警值班表,告知院领导及全院干警,并按要求上报县委、市院。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物品的购置由计财科负责;值班室设备维护、卫生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床上用品坚持定期更换,保洁员每天对值班室卫生进行清理、打扫。对值班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值班不到岗、值班期间脱岗、提前退岗以及上级院查岗不在值班岗位,造成较坏影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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