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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请休假、出差管理规定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工作纪律,规范请休假、出差管理秩序,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干警应增强规范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旷工。因休假、出差、培训、事(病)假等不能在院上班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请假,需填写请假报告表一式二份,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分别送政治处、监察科存查。假期结束后,请假人要到政治处、监察科销假。

 第三条  院班子成员请假一日以上由检察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三日(含三日)以上由检察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二日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他干警请假二日(含二日)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一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干警因公外出办案、开会、培训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办理。跨省出差、培训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 鼓励全院检察人员按规定休假。各部门年初要制定本部门干警年休假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政治处、监察科备查。

 第六条 干警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但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干警因私请事假的,事假的天数原则上先从干警年休假中扣除;年休假天数扣完后,干警还需请事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除工资。

 第八条 干警因病需长期休假静养的,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连同请假报告表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依据有关规定,干警可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政治处、监察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落实工作。干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3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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