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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考勤签到的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充分调动干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推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意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省、市院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勤签到工作管理责任单位为院纪检组、监察科。

   第二条  参加考勤签到的人员范围包括全院在职检察人员和临时聘用的检察辅助人员。

   第三条  实行上下班考勤签到,院配备指纹签到仪,放在机关门卫室,工作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

   第四条  考勤签到时间为:夏季上午上班8时以前,下班12时以后;下午上班3时以前,下班6时以后。冬季上午考勤签到时间不变;下午上班230分以前,下班530分以后。

   第五条  未按时签到的人员,必须及时向监察科说明情况,交送请假条。监察科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向值周院领导报告。

   第六条  对男性干警年龄55周岁以上,女性干警50周岁以上,征求本人意见,本人自愿参加考勤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人不愿参加考勤的,不再参加考勤,但要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所在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驻狱、驻所检察室和被外借的单位人员,平时考勤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所在部门每月向监察部门报告出勤情况,院每月督查一次。检察室人员应按要求参加院里会议和集体活动。

   第八条  实行请销假制。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请休(病)事假的,按照请休 (病)事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本规定出全勤的,按规定发放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对既未按时签到,又没有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每人次扣除加班补贴10元,并按照院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当月无故未签到超过4次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月无故未签到超过8次以上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会同监察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多次被诫勉谈话的,由政治处、监察科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党组研究后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考勤签到实行一周一公布,由带班院领导将上周考勤签到情况在周一早读会上点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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