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一、对行政诉讼起诉、受理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三、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
四、对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监督。
五、对行政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进行监督。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民事诉讼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