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机会,今后我一定提高守法意识,担负起社会责任。”日前,被不起诉人刘某将一面写有“护航民企促发展、彰显检察温馨情”的致谢锦旗送到罗山县检察院。
今年4月,罗山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刘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系北京一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常年依法合规运营,尤其是复工复产期间,该企业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坚持开工,保障就业,维护了职工权益,且刘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移送起诉影响了公司后续经营活动,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罗山县检察院认为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罗山县检察院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参加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后,纷纷赞同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最终,经检察长决定,该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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