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此案系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还是企业单位印章罪
时间:2010-04-23  作者:刘霞  新闻来源:信阳罗山 【字号: | |

  ——关键看该印章的的性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承包了河南省某监狱(即某农场)三分场的土地,并于2001年年底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林木。为了达到能与“金太阳”公司合作植造该片林木的目的,姚某某于2005年年底依街头制假证小广告,花钱雇请制假证人伪造了盖有“河南省某农场”公章字样的假证明信,并签订合作造林合同,姚某某得到五十三万元的合作造林补付款,经鉴定,姚某某出具的证明上所盖“某农场”公章系伪造。

  [分歧意见]

  对于姚某某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某伪造了“某农场”即某监狱的公章,并使用、得到五十三万元的利益,后果严重,且某监狱是国家机关,姚某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姚某某的行为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因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仿制、改制、买卖国家机关的印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从犯罪主体上看,姚某某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客观方面看,姚某某指使他人伪造,并提供材料,而且有使用行为,属伪造印章共犯;从主观上看姚某某有伪造并使用的故意,因此姚某某应订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某是年满十六同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了伪造“河南省某农场”印章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应看“河南省某农场”的性质。“河南省某监狱”与“河南省某农场”虽然是同一单位挂的两块不同的牌子,这两个牌子的性质却决然不同,更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因为“河南省革监狱”是行政司法管理单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而“河南省某农场”是国家企业单位,伪造“河南省某农场”的印章属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应当定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因为第一种观点仅仅考虑单位的机关性质,误将“河南省某农场”当成“河南省某监狱”,因此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而第二种观点严格区分国家机关与企业单位的性质,“河南省某农场”就是“河南省某农场”,尽管“河南省某农场”和“河南省某监狱”是一个单位的两块牌子,但这两块牌子的性质是不同的,若伪造了“河南省某监狱”的印章从性质上讲应当说是伪造了国家机关印章罪,而本案中姚某某伪造的是企业单位“河南省某农场”的印章,所以应当定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

  因此姚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