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动态   更多>>
·2010年4月16日全市检察机关预...
·2010年4月7日全食监所会议在...
·举行祭奠革命先烈暨检察官宣...
·2010年2月20日团拜会
·检察长走访慰问困难职工
·群众送来“执法如山促和谐,...
反腐预防   更多>>
·罗山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课...
·乡镇资金“三性”问题应引起...
·罗山县检察院预防部门严把“...
·强化意识 加大力度 确保效果 ...
·从基地建设入手 积极开展预防...
·构网络 筑防线 抓环节 开展重...
媒体聚焦   更多>>
·罗山县检察院开通返乡农民工...
·“糊涂少妇” 为治病被骗钱又...
·集资为了干番大事业
·拯救迷失在网吧里的花季少年
·女检察官夜走“鸡笼”村
·“牛魔王”梦断大别山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时间:2010-04-23  作者:陈祖刚  新闻来源:信阳罗山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日15时20分,杨某驾驶豫H52361号豫HA101挂重型半挂货车在沿省道33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7KM+500M处(东卜乡杨店村路段),因右后轮与车体脱落将路上步行人陈某撞伤致死,造成交通事故。杨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之规定,车轮脱落致人死亡,应负此事故全部事故。陈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其理由如下: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杨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车轮脱落砸死人的后果发生。主观上其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杨某虽然驾驶的机动车辆轮胎脱落致人死亡,但事故出在该车检验时间范围之内,轮胎及轮鼓脱落系轴承断落所致,是其预见能力范围外的因素造成的,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对交通事故的后果有无过错。造成陈某死亡并不是杨某驾驶操作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轴承突然断裂造成轮胎脱离车体酿成的,以下几个方的情况证实杨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无过错:1、此车属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该车有效检验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在此期限内,杨某无义务再次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2、按车辆驾驶有关规定,行车前驾驶人员应对驾驶车辆的灯光、转向、制动、轮胎等进行常规检查范围,况且常规检查手段也无法有效检查轴承是否存在断裂隐患。3、杨某对车辆存在轴承断裂隐患事先不明知,轮胎脱离车体时也未发现,直至有人报案至交警拦截时才发现车辆右后轮缺失。行车中车辆右后轮外轴承断裂是杨某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也无法避免的,因此,陈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所致,驾驶员杨某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