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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酒后失态无故伤人 触犯法律害人害己
时间:2012-07-20  作者:孙友伟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酒后听到别人说话,心中起疑,便将他人打成轻伤。201277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嫌疑人刘某某。

  经查明,2012623日晚10时许,家住罗山县尤店乡李湾村的受害人顾某某,饭后准备到其打工在外的儿子家看家。刚走出家门,看到不远处站着一人,便问是谁。家是同村的嫌疑人刘某某酒后走到此地,听到有人说话,以为是在说他,不由分说,捡起一根木棍就冲着受害人顾某某打去,将顾某某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颧骨线性骨折,确定该损伤均构成轻伤。

  罗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为,嫌疑人刘某某无故将被害人顾某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批准逮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