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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后才产生盗窃之意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时间:2013-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入户后才产生盗窃之意是否构成

“入户盗窃”

文: 高尤玲

 

[基本案情]20134月下旬,犯罪嫌疑人胡某到朋友李某家玩时,发现同学家中有一枚戒指非常漂亮,遂趁同学不注意将其偷偷拿走。经鉴定,该物为纯银嵌钻戒指,价值125元。

[意见分歧]犯罪嫌疑人胡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因为盗窃行为发生在室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户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刑法修正案()》将“入户盗窃”入罪,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不论次数多少、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而对于“入户盗窃”的认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2000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内容与1999102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中的“户”的定义基本一致。2005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户”作了进一步的界定:“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在该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户的两个基本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刑法本身的内在统一性来看,“入户盗窃”的“户”也应该参照这一户的定义,强调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可以将“入户盗窃”解释为: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二是对行为人“入户”的目的也应当注意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等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并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加强对“户”内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旨在强调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应认定为普通盗窃。综上所述,胡某是合法入户后才产生盗窃之意并实施盗窃行为,不应当认定胡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