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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从一起农村故意伤害案析对此类案件证据审查逮捕的思考
时间:2015-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4106下午,罗山县青山镇孙楼村的村长李某和其妻子付某正在自家楼顶上晒谷,遭到本组的精神病人况某无端辱骂,李某夫妇为此与况某发生争执。当天下午况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李夫妇将其打伤(手指流血)并泼其一身粪水。当日派出所对况某的伤情委托鉴定,109,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了讯问,1011,被害人况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侦查机关询问了被害人的相关材料,1014对此案立案,117将涉案的李某刑事拘留。在办理此案中承办人发现:该案提请批准逮捕书没有认定事实、立案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延长拘留超期、立案、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到位等现象。鉴于故意伤害案件每年基本占基层院审查逮捕案件的三分之一,此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承办人以点带面,从证据审查的角度反思和总结了该类案件证据本身存在的现象,及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一、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案程序意识仍然缺乏。一是立案不及时。现阶段农村故意伤害案都是由派出所先行处理,而派出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认为轻伤害案件是简单案件,习惯于先按治安案件处理,以调为主,调不成再立案不迟,以免做无用功,这是导致相当一部案件立案滞后主要原因。如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作调解工作,在案发的第9天发现矛盾短期内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才立案。二是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表现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没有认定犯罪事实、《立案决定书》仍援引了老条款、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起算有误,超期1天、 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系镇人大代表,但没有该犯系人大代表的证明及侦查机关向镇人大报告手续的证明。三是取证不及时受上述原因的影响,由于过了最佳取证期限,匆忙取证的结果是可能因为关键证据缺失,证人不作证等原因而严重影响案件质量。如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第4天才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第6天才询问被害人,而询问证人的时间则更滞后,而导致证人不愿作证人或证言没有有效价值,犯罪嫌疑人又不承认,只剩下被害人陈述这样的“尴尬”境地。

2、侦查取证模式仍然单一。一是口供固定不细致。习惯于粗放式讯问,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如本案中在相关证据都缺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没有再从外围突破一些有价值的证据,在承办人自己都认为证据单一且前后矛盾情况下,迫于被害人上访压力,而将案件以没有认定犯罪事实的形式报捕。二是取证形式片面。这类伤害案件取证种类单一,往往仅限于言词证据,不注意充分收集、运用鉴定意见、物证这些关键证据,忽视对此类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他们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很好地置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比对证据。三是取证存在盲目性。办案有时凭经验、感觉,没有很好地根据构成犯罪要件去搜集证据,重起因证据,忽视事实证据,证言前后矛盾,证据间不能得到印证,案件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如本案中被害人的伤是如何造成的、系谁所致不清。因当初取证不及时深入,导致可依靠的证据又因提取不及时而发生了很大变数,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只剩下一些“模模糊糊”的法律事实。

3、证人证言的不可预测性。一是证人不愿作证。我国农村村民基本生活在几代相依的熟人社会,对村民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现场目击证人基本均为左邻右舍,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亲朋、好友关系,证人基于这种“亲密情感”关系和现阶段从众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致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不愿作证,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现场有张某一直在场看见,但张某表示当天不在现场,拒不作证。二是“主动”作证的证人证言“受限”。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又往往对相关事实有所隐瞒或者夸大,致使现场证人缺乏或证言间对案件相关细节存在较大出入,对审查该类证据造成较大干扰。三是“被动”作证的证人容易受到当事人的干扰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的家属为了各自的目的,往往会在事后请求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作伪证,而证人基于“明哲保身”的态度,往往会“趋利避害”,进而作出与事实不符或“避重就轻”的证言,严重影响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及被害人的丈夫王某均说打架现场有赵某、梅某一直在旁边观看,但公安机关找赵某取证时,赵某说其当时正在菜园干活,只听见争吵,别的没有看见。梅某则表示当时其站在自家大门口,因院墙堵住视线什么也看见。致使本案中貌似有证人证言,其实质相当于没有。

4、案外因素的复杂。绝大部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表面上看诱因较为简单、琐碎,但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往往是由于双方之前的积怨,矛盾冲突较大,诉求超出法律范围,一时难以解决。如本案中被害人夫妇因对犯罪嫌疑人当村长期间未能对其家进行“政策倾斜”而心生怨恨,此次借事要把犯罪嫌疑人村长一职弄掉,否则一直上访到中纪委,这些问题对检察机关而言,很难利用有限的资源和办案期限去有效化解,而矛盾也随之转移到检察机关,在当前的大环境下,让检察机关和承办人承受较大压力。

5、逮捕必要性条件缺失。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具有偶发性,多为无“前科”人员所为,可能判处的刑期也不重,若严格按照逮捕条件,无论是否和解,都是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而侦查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往往会“奉行”不管是否有逮捕必要,是一定会将矛盾“转移”审查逮捕部门的。假如审查逮捕部门在7天办案时限内无法有效化解矛盾,那么在不办错案的前提下“规避”上访风险、“法律让道于信访”是现阶段办案通行的“潜规则”,逮捕的条件于此类案件无疑就有“形同虚设”之嫌。

  二、几点对策

1、侦查人员应增强证据意识,提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侦查人员要认识到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立足于起诉、判决的要求去调查取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及时做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要注意程序合法,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讯问)制作笔录。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证词)等方式予以固定,这样,也可以有效减轻证人收到干扰的可能,或者在已干扰的情况下,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审查判断和采信。

2、审查人员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审查关键证据,力求个案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过程中,无论是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还是从案发的前后顺序着眼,均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为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重点审查与分析被害人陈述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尤其是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一般而言,证人证言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更加中立可信,但是基于上述分析,证人证言也是存在较大的偏向性。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一是要仔细结合其他证据对比审查,发现相互冲突的地方,并做仔细的分析;二是要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判断该证言的证明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3、侦查机关应及时提请批准逮捕,减少证人被干扰的可能。对于已经收集、固定了全面证据、确需报捕的案件,及时提请逮捕,加快诉讼进程,防止这个期间证人证言受到干扰而影响到诉讼,时间一长,给下一诉讼环节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送的,也应该紧密注意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动向,防止他们去从事干扰证人作证的工作,为下一步的诉讼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4、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深层矛盾的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简单的做出捕与不捕虽然可以解决案件,但是解决不了引发案件的深层矛盾,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引发更多、更重的刑事案件发生。因此,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完善相关机制,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针对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引发矛盾多、矛盾深、不易调解的特点,需要司法机关联合当地党委政府、村基层组织、村建、民政等相关部门,一起做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