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兴义市幸福路经营一家调味品经营部,以卖调料为名多次贩卖罂粟壳给兴仁县的张某某。2014年11月26日9时许,蒋某再次让刘某的零担车帮助托运,贩卖罂粟壳给张某某。刘某所驾车辆行至兴义市米厂路时,被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罂粟壳3袋。
兴仁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罂粟壳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系毒品,未经许可,禁止买卖、运输。被告人蒋某贩卖、运输罂粟壳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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