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桐梓县燎原镇人李某某,家中育有3名子女,经济负担较重。2014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先后六次到其家附近的吉源煤矿,趁无人之机偷偷捡走散落在该厂区内废旧的钢筋、铁丝网、钢丝绳、灯罩、保险盒等物品,然后分别以9元、3元、1.5元、4.8元、1.8元、6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回收废品的人,并将所得共26.1元钱用于家庭开销。
多次“捡”到便宜后,李某某邀约了自己的丈夫邓某加入,在8月15日凌晨5时许,两人一起到吉源煤矿偷窃。二人在厂区内捡得一根旧钢丝绳装入李某某所背的背篼内,邓某扛得一根二、三十斤重的旧钢轨,夫妇俩得手后返回途中被矿区工作人员发现,慌忙丢下物品逃走。
当天上午,吉源煤矿报案至当地派出所,警方立案侦查,于8月26日将李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到案后,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诚恳悔过,经鉴定,其六次偷盗的物品总价值为19.5元。案发当日夫妻二人盗窃未遂的物品价值为126元。日前,桐梓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虽然达不到定罪数额标准,但是由于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李某某初犯,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了以盗窃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