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3年9月1日20许,柴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在大方镇大十字将韦某某拦住,抢得韦某某6元钱。2013年9月2日22时许,柴某邀约黄某、李某(另案处理)到大方镇夕阳网吧寻找抢劫目标,三人走到大方镇竹子巷时遇到被害人李某。三人拿出匕首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25元。当晚,柴某与黄某还曾在一彩票店内,威胁正在店内玩游戏的赵某某,迫使赵某某交出25元后逃离现场。日前,柴某因犯抢劫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械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抢劫所得金额总数不大,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