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方县大水乡的罗某、廖某均为吸毒人员。2012年3月3日,罗某、廖某为筹集毒资共谋到黔西县抢劫出租车。两人在黔西县城关搭乘尹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甘棠镇方向,途经大营村路段时,两人用事先准备的封口胶将尹某的手脚绑住,抢走尹某身上的120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810元的手机,两人销赃后,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共同吸食。同年3月11日,罗某、廖某再次以相同方法抢劫金沙县出租车司机肖某,所得赃款1690元被他们购买毒品海洛因共同吸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37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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