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铜仁市万山区一锰业公司于2003年6月投入生产以来,按照与原区政府(万山特区)签订的《投资建厂合同书》,向已关闭的原贵州汞矿汞渣库排放锰渣。2008年3月罗某某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行政及对外协调等工作。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锰渣库底部暗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2012年11月7日16时许,该锰渣库底暗涵洞顶部因受酸性锰渣侵蚀发生锈顶,造成锰渣泄漏。万山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对锰渣库底部泄露点进行了封堵,在下游构筑多个石灰拦截坝,设置多个监测点等系列措施进行处置。泄露点于次日24时全部封堵完毕。
通过调查,此次事故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该锰业公司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完善排水设施和堆放锰渣,导致库内积水不能及时排出而出现事故。经有关部门评估,事故造成损失92.540572万元。诉讼中,该公司赔偿万山区政府92.540572万元。
【法律解析】2014年12月1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锰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有毒物质泄漏,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该公司总经理罗某某作为主管人员,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和公司经理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