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双方所买卖的房屋系集资建房,属于与单位共有,谢某某未取得该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即出卖房屋,属无权处分,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原告王某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决房屋属其所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院作出了驳回了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罗山县检察院
邮编:10040 电话:010-68630317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