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0月14日,原告王某向被告谢某某购得一套128平方米的住房,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15万元,已全额付清房款,并居住至今。但因该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当时未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谢某某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今年8月,王某认为该房屋的两证均可以办理,请求谢某某协助,但谢某某不肯协助,遂引起纠纷。原告王某认为与谢某某200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属其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所买卖的房屋系集资建房,属于与单位共有,谢某某未取得该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即出卖房屋,属无权处分,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原告王某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决房屋属其所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院作出了驳回了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