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月16日,正值丹寨县南皋乡赶场天。杨光月携带准备好的镊子窜到农贸市场寻找目标伺机扒窃。看到正在准备购买生活用品的吴某某拿出钱来又放回裤兜里,于是趁其人不备,用镊子实施扒窃,吴某某当场发现,将杨光月扭送到乡派出所。日前,杨光月被丹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受理的第一例“扒窃入刑”案。“我才偷了30多元钱,就要被判刑?”被告人杨光月对自己的行为要被判刑表示不理解。
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对在现场抓获的扒窃嫌疑人,如果数额较少,只能采取行政拘留或是说服教育,难以起到威慑有作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该案的被告人之前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规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庭审中,经过法官对被告人释法,被告人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