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买保险的经历,未买时保险业务员向你承诺无数,保证无数,可往往到了出险该理赔时,却又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赔,买前买后完全是两副嘴脸,让被保险人有受骗的感觉。凡事要讲一个“诚信”,否则,任何事情都做不长久。
(案情) 2007年9月,王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桑塔纳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期内该车发生自燃,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属于该车仪表台内线路故障所致。为修复故障,王先生支出维修费2340元,但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2008年1月20日,该车被盗,盗抢险的保险金是22272元,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再次遭拒。王先生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遂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对此,王先生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向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条款,亦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而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将保险条款及保单一并交予王先生,并予以解释说明,但除了保单下方的重要提示外,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