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4月27日上午,青岛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大队依据职权检查时发现,青岛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青岛市xx路87号楼顶设置两处广告牌,现场未能提供《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青岛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大队于4月2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于4月27日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经现场测量,两处广告牌面积合计186平方米。由于相关人员未在现场,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尽快到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4月27日下午,青岛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到直属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设置广告没有经过审批,但表示为了配合新产品上市的宣传促销活动,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希望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理。5月8日,直属大队报经局案审会研究后,对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了此项权利。5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元整。其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办理了《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并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法律适用】
禁则:《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
罚则:《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撤除的;
【案件启示】
1、此类违法广告设置较快,加之城管执法区域较大,需要执法人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随时掌握辖区广告设置动态,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纠正。
2、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动向当事人宣传说明有关法规,注重加强与当事人和广告审批部门沟通,使当事人在短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办理了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