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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不给好评呼死你
时间:2016-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名称】不给好评呼死你

 

 

 

【案情I

 

尚红在中山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 89,她在淘宝店铺“紫月时尚屋88买了一件牛仔背心,货很快送到了,812,尚红收到货物,打开一看,让她有些失望的是,自己买到的是山寨货。尚红给了卖家一个中评。没想到的是,给了中评以后,来自卖家的骚扰电话每隔一两分钟来一个。还威胁说:“我警告你,你快点把评价改成好评,如果唔系,我会日日打电话问候你的!”。尚红被弄得极为焦虑。

 

 

 

【律师问答提纲】

 

一、尚红对货物不满意给中评是情理之中,但是卖家用不断电话骚扰的办法来要求尚红将中评改成好评。这种做法有没有不当?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答:卖家的行为当然不当,在法律上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尚红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即主体为维持正常、安静的生活环境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干扰的具体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一旦告上法庭,尚红应该如何注意保留哪些证据呢?

 

答:建议尚红可以保留如下证据:

 

第一,对该骚扰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保存相关录音证据;

 

第二,对卖家频繁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进行报警,并保存公安部门出具的《受理回执》及处理结果;

 

第三,若该骚扰电话对尚红造成精神损害的,建议其进行身体和精神检查,并保存相关检查结果和治疗费用的单据。

 

第四,及时调查、核查卖家的身份资料,并保存相关证据。

 

 

 

【案情II

 

不得已,尚红将自己的手提电话做了调整,将这些“00”开头的骚扰电话转移到店家的手机上。不过,事情还没有完,很快,她的办公电话响起来了,隔一两分钟响一次。尚红与同事肖云共用一台电话,因为被骚扰,她们完全没办法工作,部门经理也表示很头疼。随后几天,骚扰电话仍然无休无止……尚红向淘宝投诉,但依然无效。随后尚红报警求助。骚扰电话才逐渐减少。但是对此,尚红仍然惊魂未定,决定要将这个店家告上法庭。但是当尚红再次拨打店家电话的时候,发现网店已经易主。原来的手机号码也停止使用了。而且店家在北京,尚红在中山……

 

 

 

【律师问答提纲】

 

一、从拨打手机骚扰到拨打办公电话进行骚扰,卖家的这种行为不断升级。一旦诉诸法律,尚红有权向这个卖家追讨怎样的赔偿呢?经济上的?精神上的?

 

答: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更进一步而言,如果该骚扰电话对尚红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尚红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当尚红想到要循法律途径处理事件的时候发现卖家已经易主,而且人去楼空,这样一来,追责的难度加大了,但,还有追下去的办法吗?

 

答: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卖家,建议尚红可以与淘宝网联系,要求淘宝网协助解决。因为卖家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时,一定登记了相关身份资料,因此其应该保留了卖家的相关资料。其次,淘宝网作为网店的管理方,对于卖方的经营行为负管理责任,因此淘宝网对卖方的侵权行为有制止的义务,对尚红的维权行为亦有协助的义务。

 

三、店家在北京,而尚红在中山。这种案件一旦诉诸法律,是应该在中山告还是应该在北京告?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北京,而侵权行为结果地在中山,所以尚红可以自由选择在中山或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网上购物,我国的法律的具体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呢?

 

答:对于网上购物,在立法上的确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但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对卖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

 

2、知情权难以保证。在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但现有法律对上述情况缺少监控和制约。

 

3、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但现有法律对上述情况缺少监控和制约。

 

4、退货困难。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但现有法律对上述情况缺少监控和制约。

 

5、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但现有法律对上述情况缺少监控和制约。

 

6、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但现有法律对上述情况缺少监控和制约。

 

7、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但现有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缺少规范,即使是《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也是有限的,不足以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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