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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17-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韩某在兴义市某学校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学校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26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兴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2010年11月8日,兴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该学校向韩某支付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每月二倍工资共计16846.57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韩某在合同期满后一直为该学校劳动,劳动关系成立,法律事实确凿,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