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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山县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调查分析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罗山县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调查分析

李世泉*

    近年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呈上升势头,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更好地惩治预防性侵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前不久,笔者在该院针对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展开了专题调研,归纳了性侵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治理对策,以期对预防对预防性侵案件的发生有所裨益。
    一、基本情况及发案特点

2015年至2017年底,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遭性侵犯案件28件,涉及被害人47人。经调查分析,笔者发现性侵案件呈现“五多”的特点。

      (一)熟人作案居多。熟人作案21件,占案件总数的77.7%;陌生人作案6件,占案件总数的22.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系乡里邻居,对被害人家庭情况、活动规律比较熟悉,利用未成年女性对长者的信任、亲近,为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便利条件。如芳芳被强奸案,8岁女童芳芳非常喜欢邻居王爷爷家的小狗,放学后就爱去他家看小狗,芳芳的父母在本村工厂打工,有时加班,回家很晚,只留芳芳一人在家。王某某对芳芳家的情况极为熟悉,每逢其父母加班,王某某就叫芳芳来看小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哄骗孩子说,爷爷这是喜欢你,不要告诉你父母。这样的行为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后被芳芳母亲发现。

       (二)犯罪嫌疑人年纪大的多。根据统计,50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仅7人,占总人数的22.6%50-60岁的嫌疑人13人,占比42%60-70岁的犯罪嫌疑人11人,占比35.4%农村老年人性侵犯罪是近年来农村犯罪案件的新特点。农村留守老人因文化生活落后、管理教育不到位和不健康的心理影响,在农村,丧偶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因子女反对或怕被人笑话不敢再婚。性犯罪呈多发趋势,而侵害对象多为幼童、智障等女性弱势人群。如桂某等人强奸案,嫌疑人为4名中年丧偶且平均年龄在68岁的农村孤寡老人,他们利用受害人王某(女,16岁)系中度发育迟滞这一情况,多次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

       (三)利用网络犯罪的多。随着现代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络对日常生活的渗透力越来越强,许多未成年女性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交友,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余某强奸案,受害人系15岁的女初中生,其通过微信认识社会闲散人员余某,某日夜晚余某利用其涉世未深的弱点,花言巧语将其从学校骗出,在宾馆房间将其强奸。据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有6件,占22.2 %

      (四)受害方未能及时报案的多。受害方年幼居多,不满14周岁的35人,占被害人总数的74.5%14周岁(含14周岁)至16周岁的1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23.4%16周岁(含16周岁)至18周岁的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2.1%。受害人因年龄小,认识和判断能力差,不能有效保护自身安全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家长或监护人因顾及孩子名声,往往选择私下处理或者直接忍气吞声,打碎牙往肚里咽,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此类犯罪,也助长了嫌疑人气焰。据统计,23起案件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及时报了案,5起案件的受害人没有及时报案,未报案率占17.9%如张某猥亵儿童一案,张某在猥亵小区一名女童后,该女童家人出于上述担心,没有报案,张某便继续作案,最终导致该小区更多的女童受害。

   (五)发案逐年增多。性侵案件呈上升趋势,据该院受理案件统计显示,2015年受理7件,批捕7人,涉及被害人8人;2016年受理9件,批捕12人,涉及被害人18人;2017年受理12件,批捕12人,涉及被害人21人。这些案件中,强奸罪12件,占案件总数的43%;强制猥亵妇女罪2件,占案件总数的7%;猥亵儿童罪14件,占案件总数的50%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监护不到位。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环境特点使许多未成年人的监管情况很不乐观,具体体现在:父母为生活外出务工,将未成年人留给老人隔代抚养,有的家庭在没有老人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托付给邻居照看;有的由于离婚等原因导致家庭结构残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或过于粗放或过于苛刻;农业耕作的特点是野外作业多,白天长辈在田间干活,无暇在家照护孩子;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不多,忽视了孩子的心理教育引导,发生在孩子身上的事未能及时掌握。上述情况使得未成年人的关爱缺失、监管和保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

       (二)学校教育机制的不完备。学校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阶段教育,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必不可少,但是大多数中、小学校、幼儿园,只注重发挥学校的教学功能,即传授课本上的知识,片面追求学生的成绩、升学率,一些有关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却被忽视。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或许她们是语文、数学、英语能手,但面对犯罪份子的侵害时,她们缺乏起码的防护意识、自保能力。如张某强奸案中,受害人小玉系高中学生,成绩优秀,然而其被玩伴张某骗至宾馆房间后,在张某去卫生间洗澡期间,因为惧怕竟然不知逃跑,在被侵害时没有大声喊叫,多次错过自救的机会,以至于张某的侵害行为顺利得逞。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传统观念认为,过早地给孩子们宣传一些案例,会给孩子们的心理蒙上阴影,是对孩子纯洁心灵的一种污染。但实践证明,法制宣传不到位所带来的危害远比这些更严重。笔者在翻阅案件一起卷宗时发现,被害女童是在遭受多次侵害后才报案的。还有几起案件中,被害人遭受性侵后,加害人与被害方竟以金钱或其它方式“私了”,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所以,在未成年人中尤其是在偏远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迫在眉睫。 

       (四)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受传统影响,我国性教育十分保守,家长、学校对未成年人性知识教育讳莫如深,避而不谈,使得孩子缺乏基本的性知识和性防范意识。现行教育体制尚没有明确地将早期性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大多数学校对未成年性知识的教育、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比较隐晦的态度,而在很多农村中小学甚至未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或是即使开设,也是形同虚设。由于未成年人处在心理、生理成长和发育的过渡阶段,生理上对异性充满好奇心,有尝试和接触心理,而心理的不成熟使其缺乏必要的性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为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家长的监护和教育责任。一是家长应提高对未成年人监督保护的责任意识。应注重自身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对孩子负起责任,尽量避免托管、脱管,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时刻和孩子联系沟通,关注孩子的心理和生理的生长发育。二是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健康教育。根据近三年案件中存在多起未成年女性遭到邻居、朋友等熟人性侵,以及被以小恩小惠的方式诱骗遭性侵的情况,家长应让孩子从小了解性知识和性防范意识,着重培养未成年孩子自我保护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三是家长应提升自身及对未成年人的维权意识。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家长不仅要摒弃传统思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权益,同时也要教育孩子绝不能忍气吞声,姑息犯罪。四是家长应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不仅要教育孩子树立自尊意识和正确的贞操观念,克服自轻自贱、盲目依附顺从的不良倾向,还要教育未成年子女不要与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来往,避免受不良风气影响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出现由于年幼无知被诱骗侵犯的情况。

       (二)要加强学校的监管和教育责任。一是在小学教育阶段增设性知识教育课程,真正将这一课程的内容正确传输给未成年人,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发育状况,增强未成年人自我认知和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应当如何反抗、求救及自救。二是在初、高中阶段重视为青春期的学生普及性健康方面的知识,为未成年女生指派生活指导员,提高她们对性侵害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鉴于多起因早恋引发诱奸女学生案件的情况,学校也要教导未成年女学生充分认识到“早恋”的极端危害性,尽量减少和杜绝因早恋而引发的强奸案件的发生。三是学校同家长要建立良好沟通,共同关心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的家长,学校应给予其讲授指导如何教育孩子和防范孩子受到侵害,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是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危害可能会累及一生,对孩子的成长蒙上阴影。因此,司法机关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问题,注重互相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从重从快惩处恶性犯罪,警示和教育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扎紧保护幼女的法律“篱笆”,架起足以震慑不法分子的高压线。同时还可以定期针对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进行专项治安检查,排查隐患,预防犯罪。教育机构、社区组织等部门应与司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发现不良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发现犯罪动向,迅速移送犯罪线索,全社会努力形成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每年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活动搞得并不少,但专门针对中、小学生,特别是针对女童的法制宣传却很少。尽管笔者所在检察院的一些检察官也担任了某些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但由于工作的关系,一年也只能到学校给学生上一、两堂法制课。因而加强法制宣传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我们应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结合目前开展的“法律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采取播放宣传片、微电影等孩子们喜闻乐见的方式,选取典型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法律成为这些幼小身躯的“防护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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