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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需谨慎,还款当需留字据
时间:2020-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 或出于亲情,或碍于友情,或碍于面子,或出于好意,许多人可能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却并不知道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下面以一个案例向大家介绍替人担保中的那些风险。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李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周某某借款100万元,并由李某立字据,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由王某某签字担保。后李某未能还本付息,2018年3月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6年6月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王某某对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未进行约定,并非约定不明,因此保证期间应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其次,原告周某某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至起诉时,并未向王某某主张过保证责任,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向王某某主张过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某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由此可见,本案中保证人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6年6月--2017年12月。同时结合《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原告周某某2018年3月份起诉,已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间,且其在此之前从未向王某某主张过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某的保证责任应免除。

临近年关,各种经济往来也增多,经常有人碍于情面,为别人做担保,有时候看似签一个字的小事,却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务必重视本人的签字行为,妥善保管个人印章及身份证件,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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