缃戠珯妫绱
鏈珯瀵艰埅 棣 椤妫瀵熶笟鍔妫瀵熷姩鎬鏈哄叧鍏氬缓濯掍綋鑱氱劍娉曠悊鎺㈢┒浠ユ璇存硶妫瀵熸枃鍖銆銆銆銆銆 妫瀵熼棬鎴风綉绔欑兢
检察动态   更多>>
·【罗山检察】社区矫正生物识...
·【罗检大讲堂】第十六讲:做...
·【罗检大讲堂】第十七讲:绷...
·【罗山检察】县人大常委会党...
·检察干警化身“清洁卫士”打扫忙
·【创文进行时】“四德教育”...
机关党建   更多>>
·罗山县检察院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罗山县检察院召开意识形态工...
·【罗山检察】开展意识形态工...
·罗山县检察院召开意识形态工...
·【罗山检察】做细做优做实“...
·【庆七一】检察老党员的流金岁月
媒体聚焦   更多>>
·【罗山检察】我院首次举行附...
·罗山县检察院在类案办理中 采...
·提两率、保平安,罗检在行动
·【罗山检察】充分运用公开听...
·【罗山检察】第二检察部开展...
·“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罗山...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聘请的邮政投递员侵占收款人现金如何定性
时间:2020-1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任某县邮政支局投递员(合同制工人)期间,利用给收款人投递汇款单的机会,多次以替收款人将汇款转为存款存到该支局为名,采取给收款人打欠存款手续或假的定期存单的方式,骗取杨某等22位收款人的现金84800元,用于赌博和家庭开支。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在为用户领取汇款过程中,征得22位收款人的同意并为他们出具了便条,二者之间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侵吞”,张某作为投递员在征得收款人的同意下合法持有22位收款人的钱财,后实际上并未转存,而是非法据为己有加以挥霍,并在案发后外逃,其行为反映了张某由合法持有向非法侵吞的质的转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群众认知张某作为该支局的公职人员应该具有邮政支局相关的储蓄汇款等业务,所以张为收款人转存款是其职务行为;张某在取得用户的信任后,用户在汇款单上签名盖章,视为用户将汇款所有权转移给了邮政支局,张某侵占的该支局的财物,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事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虚构了将汇款转为存款的事实,隐瞒了将汇款据为己有的真相,并采取给收款人打便条、伪造存折等手段骗取收款人的任信,在案发后将汇款挥霍并潜逃在外达3年之久,客观事实能推定主观上有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其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本案涉案数额达8万多元,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意第二意见,因为张某在最初采取欺骗手段就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合法占有;也不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张某系利用职务所形成的便利环境,而非职务便利本身。

  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模式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基于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张某利用自己任投递员为收款人送达汇款的工作之便,虚构替收款人存款、用假定期存单等手段从而骗取收款人的信任,隐瞒了将汇款据为己有的真相,其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在以转存款为由骗取他人现金过程中,将现金用于赌博挥霍和个人开支,既没有为收款人存款的意思,更没有为他人存款的行为。并在案发后立即逃往外地,进一步印证了其没有归还他人汇款的意愿。因此,张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鍦板潃锛氭渤鍗楃渷淇¢槼甯 缃楀北鍘挎瀵熼櫌
閭紪锛10040銆鐢佃瘽锛010-68630317
鏈綉缃戦〉璁捐銆佸浘鏍囥佸唴瀹规湭缁忓崗璁巿鏉冪姝㈣浆杞姐佹憳缂栨垨寤虹珛闀滃儚锛岀姝綔涓轰换浣曞晢涓氱敤閫旂殑浣跨敤銆
鎶鏈敮鎸侊細姝d箟缃 缃戠珯鐐瑰嚮鏁帮細
AmazingCount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