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罗山县检察院提起的董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请求判决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承担消费者损失一千一百元的十倍赔偿金一万一千元;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三项诉求获法院全部支持。此案为该院办理的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3月,罗山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董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过程中发现,2018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经营药店期间,多次从非正常渠道信阳市浉河区人吴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无国药准字标志的“风湿骨痛灵胶囊”并以药品销售给他人,共计购买90盒,已销售55盒,非法获利共计1100元。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出售的“风湿骨痛灵胶囊”系假药。董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021年3月5日,罗山县检察院对董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审查,并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5月1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董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2021年5月14日,董某某在信阳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了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刑事职能和公益诉讼职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为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通过这次案件的办理,教育广大药品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生产、销售理念,严格遵守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用上放心药和安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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