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情况
【典型案例】
重庆某机械销售公司诉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8月1日,重庆某机械销售公司与王某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向该销售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总价款120万元,合同价款分24个月付清,每个月支付5万元,从2005年8月开始20077月止,买在月30日前月的应付款项支付给卖方,在买方未将全部价款支付完毕之前,卖方保留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双方还约定,因该合同产生争议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合同签订后,买方在支付了10期共50万元的合同价款后,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尾款。经卖方多次催告,买方以卖方销售的挖据机存在质量问题为借口拒绝支付合同尾款。
卖方重庆某机械销售公司将买方王某诉至卖方所在地的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挖掘机买卖合同、支付挖掘机的使用费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王某辩称该挖据机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某辩称挖
掘机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据加以证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
签订的挖掘机买卖合同、支付挖掘机的使用费并由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由于被告严重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价款给付义务,所欠的金额达到1/5 以上;同时,合同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所被应承担诉后果。
(1)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期限利益丧失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受人价款,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如不给付则将丧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限利益《合同法》第1受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相应价款时,买同失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时有权。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放弃行使《合同法》第1671规定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3)在合同中约定价款付清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
卖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价款付清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于出卖人,当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时,出卖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以保障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能再主张取回标的物。同时,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134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