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中的疙瘩解开了,生活也终于恢复正常,是检察机关为我主持的正义。”日前,罗山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进行电话回访时,申请人李某说。
2014年5月30日,彭某以养殖需要资金为由向罗山县某银行申请借款,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93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申请人李某在内的三人分别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担保人配偶承诺书》,自愿为彭某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但期限过了,彭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付息。2020年7月30日,罗山县某银行起诉彭某、李某等四人至罗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彭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判令李某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于法有据,而且其中的签名、画押确认为本人所为。李某等三人辩称“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有仔细看,还以为只是担保3万元,所以才签名、画押”。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合同的内容核实权力。所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判决李某等三人对19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不服判决,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2年5月11日,李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办案检察官经过书面审查后发现,彭某193万元贷款是由多笔冒名贷款转贷合据形成,罗山县某银行多次采用借新还旧、转贷合据等形式来掩盖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李某与该案担保人刘某已于2016年登记离婚,原审中关于李某的所有证件材料均不是李某本人提供给罗山县某银行,且原审判决查明没有李某的银行贷款面谈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办案检察官进行走访调查,“当时,庭审中我承认合同上的签名是我签字的,完全是出于对彭某的同情,毕竟他是我前夫的舅舅,但我没想到这会成为证据,”申请人李某向其吐露了真心话。为证实李某所述,办案检察官委托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担保人配偶承诺书》中“李蕾”签名和指印均非本人所为。
办案检察官对调查取证的东西进行研究、分析,认为彭某贷款的性质是“借新还旧”与约定的“养殖”用途不符,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彭某不符合贷款要件的情形下,与彭某通谋以“新贷”偿还“旧贷”。这既侵犯了国家金融制度,又将不利后果转嫁给担保人,损害了担保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彭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应确认无效。因主合同无效,申请人李某所涉《担保承诺书》《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等从合同亦无效。且经鉴定申请人李某的签名和指印非本人所为,此项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2年5月12日,罗山县检察院提请信阳市检察院抗诉。信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导致判决错误,遂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信阳市中级法院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12月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申请人李某等三位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