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检察】防火于未“燃”! 清明祭祀要谨慎 引发火灾需担责
春季天干物燥,清明祭扫更需具备安全意识,否则,可能因为一时疏忽,酿成不良后果。
近两年,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失火案5案,其中3起均为祭祀时不慎将周边植被点燃引发山火的,这不仅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损失,给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造成了潜在威胁,当事人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清明期间多为大风天气,山林里杂草枯树都是易燃物,燃烧祭祀物品很容易引发火灾。因此,建议大家文明祭祀、环保祭祀、节俭祭祀。